问题——一条村道引发诉讼,却在“起诉门槛”前止步; 据案情材料,某村民小组认为组内公用道路被他人长期占用——影响村民出行与生产——遂以村民小组名义起诉,要求排除妨害、恢复道路通行。案件并未围绕道路权属、占用事实等实体问题展开审理,而是在立案启动阶段即遇到障碍:法院认为该村民小组未能证明起诉已履行法定民主议定程序,因此缺乏以集体名义提起诉讼的程序基础。
程序不是摆设,而是权利实现的基础;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村民自治的每一步都应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唯有如此,基层民主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并为乡村振兴提供稳定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