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农业生产等劳务密集型行业,因作业不当或管理缺失导致的伤害纠纷时有发生;如何科学界定各方责任,既保护劳动者权益,又维护用工秩序,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农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司法答案。 事件发生于2025年9月。猪场经营者李某将翻新猪舍工程承包给孙某,孙某随后雇佣张某等人从事筛沙、搅拌混凝土等作业。作业中,张某为节省体力,未经许可私自联系附近工地的钩机帮助倾倒沙子。钩机离开后,筛斗突然倾倒,将张某砸伤。经医院治疗和司法鉴定,张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住院21天,误工期270天,护理期180天。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围绕责任承担陷入争执。 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典型的"责任推诿"纠纷。李某辩称已将工程发包给孙某,张某系孙某雇佣,与猪场无劳务关系。孙某则声称张某受伤系建筑公司钩机操作不当所致,受伤作业不在其承包范围内。建筑公司也否认责任,称钩机系司机出于私人情谊帮助,并非公司委派。三方各执一词,互相推卸,使得受害人张某陷入困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首先,劳务关系的认定是解决纠纷的基础。张某受孙某雇佣、由其发放薪酬,且受伤时正处于孙某承包工程的作业范围内,双方劳务关系成立。这意味着孙某作为雇主,对张某的人身安全负有相应责任。 其次,各方过错程度的分析是责任划分的关键。孙某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合规的作业环境,亦未尽到现场监督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但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专业务工者,未经许可私自指挥他人装沙,明知筛斗承载有限仍违规操作,是导致筛子倾倒的重要原因,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关于其他当事人的责任,法院也进行了明确界定。建筑公司的钩机司机出于私人情谊帮助张某,并非公司委派行为,因此无法认定建筑公司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依法不承担责任。李某已举证证实与张某无劳务关系,无侵权行为,同样无需担责。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最终判决孙某承担30%责任,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余70%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该判决说明了民法典关于劳务关系的基本原则,即在提供劳务者遭受人身损害时,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既不能让雇主无限承担责任,也不能完全免除其安全管理义务。 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具有现实启示。对雇主来说,规范用工管理、提供安全作业条件、做好安全培训是法律义务。对务工人员来说,遵守作业规则、不因一时便利而违规操作、及时提出安全隐患同样重要。一旦发生意外,双方应留存好雇佣、诊疗、支出等涉及的证据,通过合法途径厘清权责、化解纠纷。
这起劳务纠纷案是观察基层法治实践的窗口。当法律精准衡量每一分过错时——不仅维护了个案公正——更向社会传递出"安全至上、权责对等"的价值导向。唯有雇主守好责任、劳动者系紧安全带,才能筑牢高质量发展的安全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