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江苏淮安职工陈海亮因工伤事故去世。事发前,他与妻子正在进行试管婴儿治疗,医院已冷冻保存胚胎,原定三日后进行移植手术。面对突变,其妻坚持完成胚胎移植,次年顺利生下孩子。但当家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子女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时,当地社保中心以"子女出生时间晚于工亡职工死亡"为由拒绝了申请。
保障因工死亡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职责。面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新情况,关键在于用法律精神回应现实需求,既要守住规则边界与基金安全,也要让制度保护不因"非典型"情形而缺失。此次判决传递出明确信号:权益认定应基于保障目的与事实基础,通过更加清晰、统一、可操作的制度安排,推动社会保障在变与不变之间实现更稳健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