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法院创新行政争议调解机制 16起涉企纠纷实现"双赢"化解

问题:涉企行政处罚引发集中争议,既牵动企业生产经营预期,也考验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此次系列案件中,多家企业因对某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有异议,选择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此类争议往往具有数量集中、社会关注度较高、涉案利益关联面广等特点,处理不当易导致企业成本上升、行政资源消耗加剧,甚至引发“案结事未了”的后续矛盾。

原因:从案件生成机理看,涉企行政争议多与执法尺度把握、程序规范性、事实认定充分性及法律适用理解差异相关。

一方面,企业对处罚决定的影响评估更关注现实经营压力与合规成本,对处罚的必要性、合理性敏感;另一方面,基层执法在面对复杂行业情况时,可能存在证据固定不够细致、告知听证等程序落实不到位、裁量基准解释不充分等问题,导致当事人对执法公正性产生疑虑。

加之部分纠纷在形成之初缺少有效沟通平台,矛盾容易被推向对抗性程序,增加化解难度。

影响:涉企行政争议能否被及时、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市场主体信心和法治政府建设成效。

若争议长期悬而未决,企业可能面临融资、订单、信用评价等连锁影响,行政机关也会承受持续应诉压力与执法公信力风险。

从更宏观层面看,营商环境的稳定性既取决于“有法可依”,也取决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可预期性与温度;纠纷处理越是高效、透明、可持续,越有助于形成守法经营与规范执法的良性循环。

对策:黔西南中院在受理案件后未止步于“就案判案”,而是将实质化解作为目标导向,确立“调解优先、全程协调”的工作路径。

承办法官依托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平台,多次组织诉前沟通,既面对面听取企业诉求与经营困难,也通过背对背沟通推动双方厘清分歧焦点、校准预期。

法院一方面向企业释明相关法律政策与救济路径,帮助当事人以法定框架表达诉求;另一方面引导行政机关从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出发,对执法事实、程序与裁量进行再审视,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寻求更可操作的解决方案。

最终,16家企业与行政机关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实现纠纷一次性化解,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也发挥司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与促进作用。

同时,为提升同类案件治理效能,当地法院推动形成更具制度化的保障举措: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常态机制,在涉企行政案件中实现负责人出庭应诉全覆盖,推动“关键少数”不仅出庭“发声”,更在法庭主持下主动回应争议、推动“出解”。

在此基础上,法院强化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的工作机制,推动从事后化解转向前端预防,提升一审阶段调解撤诉比例,减轻企业与行政机关的综合诉累。

围绕源头治理,法院还组织执法人员参与庭审观摩,将庭审程序转化为法治培训课堂,通过以案释法、现场教学促进执法规范化,减少争议增量。

前景:在稳预期、强信心的现实需求下,涉企行政争议治理正从单纯的个案处理走向系统性、协同性提升。

以调解促和解并不等同于“简单求和”,关键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程序正当与实体公正之间找到可持续的平衡点。

随着负责人出庭应诉、裁量基准细化、执法培训常态化等机制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可解释性与可预期性有望提升,企业依法维权渠道将更顺畅,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与不确定性将进一步降低。

可以预见,司法与行政在法治轨道上的良性互动,将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

黔西南中院在涉企行政案件中的创新实践,深刻诠释了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能。

通过建立科学的调解机制、推行"一把手"出庭应诉制度、开展执法人员培训等多管齐下的举措,该院有效实现了保护企业权益与促进依法行政的统一。

这启示我们,优化营商环境不仅需要行政机关的努力,更需要司法机关的主动作为。

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司法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公正的法治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