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纳征”就是送聘礼,成了人家还能反悔呢?

深圳的小周和小玉结婚两年就离了,男方要把结婚时给的10万元彩礼拿回来,可深圳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这个案子虽然看着挺平常,其实让大家重新琢磨起彩礼这事儿。其实,彩礼在中国老早就有了,古代的“纳征”就是送聘礼,成了人家还能反悔呢?《唐律疏议》里还写着,收了聘礼后悔婚得挨板子,这说明以前的彩礼其实就是一种契约。 到了现在,彩礼变样了。全国平均下来也就7万元左右,但各地差别大得很,福建那边有的高达39万元,而海南才1到3万元。农村的情况更严重,动辄20万到50万元,很多家庭为此背上债务,一还就得7年。 最高人民法院说了,彩礼得是奔着结婚去给的钱,跟恋爱时随便送礼物不一样。要是节日红包、吃饭逛街花的钱都不算彩礼,不用退。法律讲究这个东西得有个前提条件。 2024年最高法还强调,法官不能光看简单的共同生活时间长不长,还得看钱花哪儿去了、生没生孩子这些事儿。像湖北黄冈那对只过了半年的夫妻,最后调解退了3万元。这说明法院更看重婚姻到底过得实不实。 回到这个案子来看,双方已经在一起生活了两年多,彩礼都花在婚礼上了,而且男方家里也不缺钱。所以法院觉得这不公平。要是结婚时间短、没孩子、钱也没花在一块儿过日子上,要退的比例就高;要是过得实在、钱也花在共同生活上了,法院就倾向于不退。 这对咱们普通人有啥用呢?一方面是说结婚了钱也花了一般追不回来;另一方面是如果结婚目的没达成,法律还是会帮着要回钱的。 从古代的“六礼”到现在的司法解释,彩礼的界限现在算是搞清楚了。它既带着老规矩的意思,又得受法律管着。要是大家都明白这点道理了,纠纷也许就能少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