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规模大、链条长、涉及主体多,是引导社会资源配置、支持产业发展与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制度安排。
近年来,个别领域出现以“极端低价”获取合同、再通过追加费用、降低配置、压缩服务等方式弥补成本的现象,扰乱市场秩序,也给项目质量与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带来隐患。
财政部此次印发通知,直指痛点,强调以制度化、可操作的审查标准与需求管理要求,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
一是直面“问题”:异常低价挤压质量与信用空间。
一些项目评审中过度强调价格因素,导致供应商以明显背离成本的报价参与竞争。
此类报价短期看似节约支出,实则可能造成产品性能缩水、服务不可持续、后期运维成本攀升,甚至引发合同争议与项目停摆。
对政府而言,影响公共服务稳定供给;对市场而言,形成“劣币驱逐良币”,压缩合规企业生存空间,削弱创新投入与长期竞争力。
二是分析“原因”:需求不清、信息不对称与成本外部化叠加。
一方面,部分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市场调查不充分,最高限价或预算与市场实际脱节,容易诱发以低价“抢标”。
另一方面,信息化建设、耗材使用量大的设备采购等专业性强、全周期成本高,若仅以一次性采购价格作为主要评判依据,供应商可能通过低报硬件、后期绑定耗材或服务收费实现“二次获利”。
此外,行业成本波动、人工费用标准差异等因素也使评审对“合理低价”和“异常低价”的界限更难把握,导致规则执行弹性过大。
三是研判“影响”:从单个项目风险扩散到行业生态。
异常低价不仅增加采购环节的履约不确定性,还可能引发系统性连锁反应:项目交付延期、维护缺位、质量投诉增多,影响政府公信力与社会获得感;供应链层面则可能出现拖欠款项、压价压工期等现象,损害劳动者权益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长期看,市场主体将更倾向于短期博弈而非技术积累,公共采购对产业升级的带动作用也会被削弱。
四是提出“对策”:以需求管理为源头、以审查程序为抓手,压实各方责任。
通知明确,采购人应基于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市场调查,综合同类项目成交信息、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形成科学完整的采购需求,并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未设最高限价的,以预算金额视同最高限价,为报价竞争提供边界。
采购包设置上,强调统筹技术、成本效益与促进竞争,避免不合理拆分或过度捆绑。
更具针对性的是,通知鼓励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并作为评审因素,同时在合同中明确耗材或相关服务价格约束,减少“低价中标、高价运维”的空间。
对信息化项目,要求供应商落实开放性、兼容性标准,按合同提供服务,且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向相关对象额外收费,旨在从制度上堵住隐性收费与技术锁定。
在评审审查方面,通知提出异常低价触发机制:当报价显著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水平、次低报价或最高限价等标准,或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可能影响质量、不能诚信履约时,应启动异常低价审查。
对于具体数值标准,允许采购人结合项目情况适当提高触发阈值,但设置上限,强调既防“放水”也防“一刀切”。
启动审查后,相关供应商需在评审现场对价格合理性作出解释,提供成本测算及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证明材料;无法提供或无法证明合理性的,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与此同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需为评审委员会及时提供同类项目成交价格、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行业平均成本等参考信息,提升审查的客观性与可验证性。
五是展望“前景”:推动政府采购回归价值导向与长期主义。
随着异常低价审查制度化、需求管理更精细、全生命周期评估更普遍,政府采购将更有条件从“比谁更便宜”转向“比谁更可靠、更高效、更可持续”。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也将促使供应商以技术、服务、交付能力和信用体系参与竞争,形成优质优价的市场秩序。
下一步,制度落地的关键在于基层执行能力提升:采购需求论证是否到位、评审专家专业判断是否规范、成本与价格信息是否及时透明、合同履约与后评估是否闭环,这些都将决定政策效果能否充分释放。
这场针对政府采购市场的制度性改革,折射出我国财政管理从"重程序合规"向"重绩效质量"的深刻转变。
当价格不再是唯一竞争维度,当全生命周期成本成为衡量标准,政府采购有望真正发挥市场风向标作用,推动形成高质量发展与良性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下一步,如何将纸面规则转化为市场实践,仍需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的协同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