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近日公布了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名单,全国共有488个地方和单位获得此项荣誉。其中,福建省表现突出,共有8个地方和单位入选,充分反映了福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积极作为和显著成效。 此次命名工作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个根本主线展开。在新时代背景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已成为民族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基础。第十二批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命名,正是对各地各单位在这一工作中所取得成绩的充分肯定。 从福建的入选情况看,既包括地方行政层面的创建成果,也包括企业和高校等社会组织的贡献。福安市、罗源县、白塔乡、漳浦县赤岭畲族乡、永安市青水畲族乡等地方单位的入选,反映了福建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设中的扎实工作。这些地区通过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维护民族地区稳定发展各上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大学党委统战部、厦门小白鹭民间舞艺术中心等单位的入选,体现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已从行政层面向经济、教育、文化等社会各领域全面拓展。这些企业和机构通过自身发展实践,积极促进各民族职工、学生、群众的交往交流,成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力量。 福建之所以在此次命名中表现突出,与其长期以来重视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尊重少数民族文化传统密不可分。福建省内畲族、回族、蒙古族等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省委、省政府始终把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建立了完善的工作机制,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此次命名的有效期为5年,这意味着入选单位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保持成绩,不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在新发展阶段,各入选单位应更强化责任意识,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向纵深发展。 从更广的视角看,全国488个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命名,为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有力支撑。这些示范单位通过创新工作方式、丰富创建内容、完善工作机制,探索出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对全国民族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不是阶段性"冲刺",而是需要长期坚持的系统工程。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命名,既是对实践成效的肯定,更是对持续深化工作的再动员。把示范作用转化为治理效能,把共同体理念落实到民生服务与社会协同中,才能让民族团结进步在日常生活中可感可及,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更坚实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