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披着公司外衣的“套路贷”如何形成黑恶链条 11月1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关注的合肥“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宣判;法院公开排期、组织庭前会议、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出庭说明取证经过等基础上,对证据进行逐项核验,依法排除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有关供述,强调以“证据确实、充分”为底线作出裁判。二审对一审判决部分改判:首要分子徐维琴刑期由二十五年改判二十年;邵柏春由“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调整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涉案律师吕先三因在相关虚假诉讼中实施“出谋划策”等行为,被改判构成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对其他成员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七个月不等。追缴违法所得三千八百余万元的判决维持不变。 原因:从“原始积累”到“以商养黑”的运转逻辑 法院查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至2009年前后,相关人员以歌舞娱乐场所、宾馆网吧等经营活动为依托,并涉足贩卖假烟、容留卖淫等违法犯罪,完成资金积累。2010年起转向放贷,2012年成立所谓公司作为外壳,逐步固化组织架构与分工:决策指挥、放贷审批、催收索债、看场看门、对外“协调”各环节相互勾连,通过虚增债务、恶意垒高欠款、转单“平账”等手段,将非法放贷包装为“合同借贷”“民间借款纠纷”。在此过程中,暴力、威胁及“软暴力”手段与诉讼手段交织使用,既对被害人形成持续压迫,也试图以司法程序“合法化”非法利益。法院认定,该团伙在较长时间内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骗取、强取金额达7300余万元,实际获利3800余万元,并以违法所得支付成员报酬、维系组织运转,呈现“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闭环特征。 影响:二审改判不是“从轻”,而是以程序正义夯实实体正义 该案二审的社会意义,不仅在于对黑恶犯罪依法严惩,更在于以严格证据规则回应“套路贷”案件中取证难、认定难、争议多的现实挑战。二审之所以对部分被告定性与刑期作出调整,核心在于证据审查更为细密、证明标准更为严格:对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证据依法排除;对个别行为与组织关联性、主观明知程度、参与深度作出更精准的区分。以吕先三为例,二审围绕其是否“入伙”以及在虚假诉讼中的作用作出再评价:对其明知事实仍提出不实证明材料、推动虚假诉讼得逞的行为依法认定为诈骗;对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组织策划其他诉讼环节的部分不作扩大评价,体现“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的原则。,维持追赃挽损的裁判结果,有助于最大限度减少受害人损失,释放“违法必追偿”的强烈信号。 对策:以裁判规则“立标尺”,提高打击“套路贷”的精准度 二审裁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要件、案件管辖及“套路贷”行为的司法评价作出阐释,深入明确:其一,“组织特征”强调人员结构与分工的相对稳定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持续性;其二,“经济特征”强调组织运转对违法所得的依赖性,不能以表面合法经营掩盖资金来源;其三,“行为特征”强调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攫取利益并形成社会影响。对司法机关而言,这些标准有助于避免“泛化”与“窄化”两种倾向:既防止将一般民事借贷纠纷简单刑事化,也防止对披着公司外衣、借助诉讼外衣实施的“软暴力”催收掉以轻心。对金融监管、行业治理而言,应推动借贷中介、催收机构、法律服务等重点领域的规范化建设,强化对异常资金流、批量诉讼、格式合同陷阱等风险信号的联动处置。对公众而言,提升法治意识与风险识别能力,警惕“低门槛放款”“先刷流水再放款”“签空白合同”等常见套路,遇到威胁、滋扰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维权。 前景:从个案审理到常态治理,法治防线将更前移 随着扫黑除恶常态化推进,“套路贷”犯罪呈现手法翻新、链条外延、与诉讼执行等环节交织更深等特点。该案二审所体现的程序严谨与证据标准,为今后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规则路径:一上,通过更严格的证据审查提升判决公信力,使每一项定性和量刑都有牢固支撑;另一方面,通过对“组织化”“经济依赖”“行为方式”的综合判断,推动对隐蔽化、公司化黑恶犯罪的精准打击。可以预见,随着部门协同、数据治理与司法规则的优化,涉黑涉恶犯罪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收缩。
二审对个别被告人定性量刑作出调整——表面是数字变化——实质是以证据为核心、以程序为保障的司法校准:该严的依法严惩,该分的精准区分,该追的坚决追缴。对“套路贷”这类以“合法外衣”掩盖非法目的的犯罪而言,唯有坚持法治思维与系统治理并重,才能让每一次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经得起社会检验,在更高水平的平安建设与法治建设中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