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的法律底线不容触碰。近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案作出判决,四名被告人因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改装工具狩猎野生动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生态修复义务。这起案件的处理,再次向社会发出明确信号:任何形式的非法狩猎行为都将面临法律制裁。 案件回顾显示,问题的严重性不容小觑。2025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何某文邀约何某明、何某甲、何某乙等人——多次进入通城县麦市镇山林——携带热成像仪、改装射钉枪等专业狩猎工具,对野生动物进行大规模捕杀。四人共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8只,同时捕获灰胸竹鸡、喜鹊、果子狸、华南兔等多种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及湖北省重点保护动物,所获猎物均被分食。这种有组织、有预谋、使用禁用工具的狩猎行为,不仅数量众多,而且针对的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珍稀物种,性质极其恶劣。 违法行为的成因值得深入分析。四名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严重不足,对国家生态保护政策缺乏认识。咸宁市自2020年9月起已全域划为禁猎区,禁猎期为五年,该政策在当地已实施多年,但被告人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山里打点野味"是小事一桩。这反映出部分群众对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的理解不够深入,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同时,一些地方的普法宣传工作仍需加强,使法律规定真正入脑入心。 司法机关的处理反映了生态保护的系统性要求。通城县检察院不仅以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更是同步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这充分说明了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确认四人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13880元。法院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判决被告人赔偿生态损失,并以一年巡山护林劳务代偿的方式替代性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这种"惩罚+赔偿+修复"的综合处理方式,既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严肃态度,又为被告人提供了通过实际行动弥补过错的机会。 案件处理的前瞻意义在于推动生态保护工作的全面升级。法院针对非法狩猎多发情形,向有关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围绕深化靶向普法、强化科技巡护、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各上提出具体意见。这表明司法机关已从单纯的案件处理向源头预防转变,推动职能部门协同履职,形成生态保护的合力。通过加强科技手段在野生动物保护中的应用,建立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可以有效遏制非法狩猎行为的发生。
野生动物不是"山里现成的食材",禁猎区、禁猎期更不是可以试探的"灰色地带";以法律之严明遏制非法狩猎,以修复之落实弥补生态损害,是对自然的敬畏,也是对公共利益的守护。把"以案促治"落到日常监管、社会共识与基层能力建设上,才能让绿水青山的安全屏障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