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围绕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结转安排以及关联企业分摊规则作出进一步明确,并对烟草行业相关支出作出从严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既体现对部分消费与民生相关行业的政策支持,也强化对特定行业的约束导向,有利于提升税收制度的精准性与可执行性。
问题:实践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企业拓展市场、塑造品牌的重要投入,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如何把握扣除比例、如何处理超限额结转、集团内部如何分摊归集,长期是企业财税管理的高频事项。
尤其在多主体经营、品牌统一运营、营销集中投放较多的行业,支出发生主体与受益主体不完全一致,若缺乏清晰规则,容易出现扣除口径不统一、重复计算限额或扣除不足等问题。
同时,针对烟草等特殊行业,广告宣传的社会影响与公共政策目标之间也存在较强关联,需要更明确的制度边界。
原因:从政策设计看,此次公告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聚焦两类需求:一是通过更具针对性的扣除政策,回应相关行业在品牌竞争、渠道建设、产品迭代中的现实投入压力,稳定市场预期;二是通过规则细化,降低执行分歧,提升征纳双方的可操作性和可核验性。
公告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体现出对上述行业营销投入特征的制度匹配。
与此同时,对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公告允许一方发生的相关支出在本企业扣除,也可按协议将部分或全部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并进一步明确,接受归集的一方在计算自身扣除限额时,按规定归集而来的支出不再计入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限额计算口径,意在避免“限额口径重复挤占”或“归集后又被重复约束”的操作困扰。
影响:对企业层面,新规将直接影响预算安排与税务筹划路径。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营销费用管理上获得更清晰的税前扣除预期,有助于在合规框架下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超限额部分允许结转,也在一定程度上平滑年度间税负波动,增强企业经营韧性。
对集团化、品牌化经营主体而言,分摊协议下的归集扣除机制更为明晰,有利于将营销资源向品牌运营主体集中、向销售渠道投放效率更高的区域倾斜,同时减少因主体分散导致的扣除碎片化问题。
对行业与社会层面,公告对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作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释放出鲜明的政策信号:税收政策在支持实体经济的同时,也服务于公共健康与消费引导等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目标。
对策:企业应围绕新规尽快完善内部管理与合规体系。
一是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进行分类核算与凭证归集,确保支出真实性、相关性和可追溯性,降低汇算清缴风险。
二是符合政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结合销售(营业)收入测算年度扣除空间,合理安排投放节奏,并建立对超限额结转的台账管理机制,避免跨年度扣除遗漏或重复。
三是存在关联企业分摊需求的集团,应根据实际业务模式签订或更新分摊协议,明确分摊原则、受益依据、结算方式和资料留存要求,并在限额测算中严格按照公告口径处理归集支出,防止因计算方法不一致引发税务争议。
四是烟草企业需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查,明确烟草广告与宣传相关支出在税务处理上的禁止性边界,提前评估政策影响并做好预算调整。
前景:公告明确本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并同步废止2020年相关文件,体现出政策衔接和阶段性评估的思路。
预计随着新规落地,税务机关在执行口径、资料要求与风险提示方面将进一步细化,企业在数字化财税管理、营销费用精细化核算方面的投入也将随之增加。
中长期看,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将更突出“行业分类更精准、规则更可执行、导向更清晰”的特征,在支持合理市场竞争的同时,更好兼顾公共政策目标与社会效益。
这一税收政策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治理的精准性和前瞻性,既通过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支持民生相关产业发展,又通过严格限制体现了对公共健康的高度重视。
随着政策的深入实施,必将进一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社会健康进步的有机统一,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注入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