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释放创新活力、激发市场动力。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表示,构建并完善支撑新质生产力的法律体系是必然要求,需以良法促发展、稳预期,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问题方面,随着数字经济深入发展,灵活用工、远程办公、员工离线权、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算法歧视等新现象不断出现,传统劳动法律制度与新业态新模式之间存在适配不足。
科技创新领域则面临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之间的平衡挑战,部分技术成果在保护与流转中存在边界不清、规则衔接不畅等问题。
在企业治理与创业环境方面,资本与技术、投资与经营、公司与股东、创始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更趋复杂,风险出清机制有待完善。
原因分析上,新质生产力以创新为主导、以技术为核心,劳动组织方式、创新成果形态以及企业治理结构均发生深刻变化。
传统制度设计主要围绕工业时代的生产组织与雇佣关系,难以完全覆盖数字经济场景与创新链条中的新型权益关系。
同时,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之间的衔接机制仍需细化,既要保护创新,又要防止因过度保护导致资源垄断和市场失衡。
影响层面,若制度供给不足,将制约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人才流动,降低创新要素配置效率;若规则衔接不清,容易引发技术壁垒与不公平竞争,削弱市场活力;若缺乏有效的破产与债务清理机制,创业者特别是科技创业者难以“轻装上阵”,将影响创新生态的持续性与活跃度。
针对对策,吕红兵提出以劳动者、创新者为本体完善劳动法律体系,聚焦灵活就业与数字经济等领域的规则建设,明确劳动关系界定、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边界,保障劳动者的合理权益与企业的合规用工空间。
在科技创新法律制度方面,建议修订专利制度并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机衔接,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防范“过度保护”导致的创新资源垄断。
对企业治理层面,强调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动态平衡资本与技术、投资与经营、公司与股东、创始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形成更有利于创新的治理结构。
针对创业风险处置,建议从破产法角度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为创业者提供可持续的风险出清路径,增强创新再出发的机会。
前景判断上,随着新质生产力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动能,制度供给将成为决定创新效率与市场秩序的重要变量。
完善劳动制度、优化创新法治、健全公司治理与破产机制,有助于释放创新要素活力、促进公平竞争与风险可控,在法治化轨道上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
法治是高质量发展的保障,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在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历史进程中,既要保持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又要增强其适应性,在守正创新中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发展法治环境。
这不仅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更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