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剧变脸培训退费起纠纷 成都法院判决格式条款“一经教学概不退还”无效

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培训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引发社会关注。

该案涉及培训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事件起因于一份看似简单的培训合同。

2024年2月,续女士在成都某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儿子小杨报名学习川剧变脸,一次性支付了全年培训费1万元。

然而,上课不久,续女士发现了多个问题:该机构缺乏必要的培训资质,教练队伍不够专业,教学管理存在混乱现象,甚至出现兼职教练吼骂学员的情况。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教学质量,导致年幼的小杨受到惊吓,不愿继续参加培训。

面对这一局面,续女士于4月提出退款要求,但遭到机构拒绝。

机构的理由是收款收据上明确写有"一经教学、概不退款"的条款,且续女士已在收据上签字确认。

这一做法看似有据可依,实则忽视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双方协商无果,续女士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案件的关键问题。

首先,关于培训机构的资质问题,法院查明该公司未取得必要的行政许可。

根据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开展的有偿非学科类培训项目,至少应当取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且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单次收费也不得超过5000元。

该机构的做法明显违反了这些要求。

其次,法院对"一经教学、概不退还"条款进行了深入分析。

法院认定,这一条款属于培训机构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

该条款完全排除了消费者在服务质量不佳情况下要求退还剩余费用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和责任,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因此应属无效。

关于教学质量问题,法院进行了客观评估。

虽然续女士主张机构教学质量不高,但法院认为教学方式具有多样性,除了传统的面对面教学外,观看教学视频、学习表演视频等也属于有效的教学方式。

从小杨提交的录像来看,其已能够进行简单的川剧变脸表演,说明培训确实产生了一定效果。

基于这一认定,法院判决机构退还7500元学费,而非全额退款。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考虑到了培训机构已提供的服务价值。

判决结果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理性。

当传统文化传承遇上市场化培训,本案暴露出新兴教育业态成长中的阵痛。

法院判决不仅维护了个案正义,更通过司法智慧平衡了行业发展与权益保护。

在素质教育需求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唯有机构合规经营、家长理性选择、监管动态跟进形成合力,才能让非遗传承等特色教育真正实现"叫好又叫座"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