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在中断后如何计算时效,引发法律实务界关注。《行政复议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胡建淼教授就此作出解读,为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更清晰的适用思路。现行法律明确,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一般为60日,但在两类情形下可以发生时效中断:其一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其二是其他正当理由,如申请人突发重大疾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等。是否构成中断,通常由申请人举证,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后作出认定。针对实践中容易混淆的“继续计算”,胡建淼指出,该概念不同于“重新计算”。中断期间不计入申请期限,障碍消除后,应当在剩余期限内接续计算。比如,申请人在已过30日时遇到持续10日的不可抗力,待障碍消除后,仍有剩余30日可以提出申请。该规则与中断事由发生在期限内的具体时间点无关,只要发生在60日期限内,均可适用。法律界人士认为,此解释说明了立法对特殊情况下救济权的保障:在兼顾行政效率的同时,避免当事人因客观障碍而失去救济机会。据统计,2022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中,约3.7%援引了时效中断条款,主要集中在疫情防控、自然灾害等场景。随着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施行,专家建议行政机关加强对申请期限中断规则的告知与普法,深入明确举证要求和认定标准;同时推进线上申请等便民机制,为特殊情形当事人提供更顺畅的救济渠道。后续也可通过典型案例,逐步统一“正当理由”的认定尺度。
行政复议期限制度的意义,不在于用时间“卡住”权利,而在于用清晰规则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取得平衡。“继续计算”既是对客观障碍的必要补救,也是在程序秩序上划定边界。只有当事人依法理性主张、复议机关依法审慎审查、主管部门完善服务与告知,法定救济渠道才能更顺畅地起到定分止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