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虚拟数字人”内容被二次剪辑搬运,权利如何认定、责任如何划分? 随着超写实虚拟形象、动捕制作与短视频传播加速融合,围绕“虚拟数字人”内容的权属、侵权判定与合规边界,成为数字文化产业面临的现实课题。此次案件中,魔珐(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的创造者及有关视频权利主张方,发现杭州四海光纤网络有限公司其运营的抖音账号发布两段短视频。经比对,两段视频分别截取自原告相关内容:一段来源于“Ada动捕视频”,被法院认定为录像制品;另一段来源于“Ada发布视频”,被认定为视听作品。被诉视频在使用时删除了原告标识,叠加自身商标与“数字人大师级课程”等营销文字,并使用相关话题标签进行传播引流。原告据此主张其美术作品、视听作品、录像制品等著作权以及相关邻接权受到侵害,并认为被告行为特点是虚假宣传性质,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并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被告上诉主要针对赔偿金额与律师费合理性提出异议。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上诉理由看,双方对一审关于权利基础、侵权性质等核心认定并无实质争议,折射出该案裁判逻辑对行业争议点具有较强说服力。 原因——“多层权利叠加”是数字内容侵权的新常态,技术外观不能遮蔽法律规则。 业内人士指出,与传统“搬运视频”不同,虚拟数字人内容通常由形象设计、动作捕捉、渲染合成、剪辑包装与平台传播等环节共同构成,容易形成“多层权利叠加”的结构:既可能涉及对虚拟形象作为美术作品的权利主张,也可能涉及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层面的权利,还可能牵涉表演活动及其邻接权等。裁判思路的关键在于:不被“新技术外观”误导,而是回到著作权法关于主体、客体与权利类型的基本框架,分别判断不同内容要素对应的法定保护路径。 法院观点强调,虚拟数字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主体。其运行依赖既定算法、规则与算力安排,体现的是开发设计者的选择与控制,应被视为创作与制作过程中的工具或载体。由此,权利归属仍应落实到相应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层面,并依据作品类型及制作、投入、控制关系等因素综合认定。这个思路回应了社会上“虚拟数字人能否自己享有著作权”等热点疑问,也为相关企业在研发、制作、授权和维权中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坐标。 影响——二次创作与内容营销的边界更清晰,平台生态治理面临更高精细度要求。 该案更明确了短视频场景下常见侵权风险点:一是未经许可截取他人作品片段并在平台公开传播,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二是删除权利标识、替换署名并叠加自有商标和课程推广信息,容易被认定为“搭便车”式的商业利用,侵权属性与竞争属性叠加;三是借助话题标签等方式借势引流,在损害权利人商业机会与市场识别度的同时,也可能误导消费者对内容来源与合作关系产生误判,从而触发不正当竞争风险。 从产业层面看,虚拟数字人已广泛进入品牌营销、在线教育、直播电商、文旅推广等领域。内容传播链条越长、二次分发越便捷,权利标识、授权链路与可追溯机制就越重要。该案的裁判结果对行业形成导向:无论内容是由动捕、渲染还是合成生成,只要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相关客体,传播与商业化都应以授权为前提;任何“去标识化”“换标营销”的行为,都可能同时触及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红线。 对策——完善权利管理与合规流程,推动“可授权、可计量、可追溯”。 业内建议,内容生产者应在源头加强权利管理:对虚拟形象设计稿、模型、动作数据、合成成片等关键成果建立分层确权与证据留存机制,形成完整的权利清单与授权模板;对外合作时明确作品类型、使用范围、期限、平台、分发方式及是否允许二次剪辑等条款,减少后续争议空间。内容使用方特别是以课程推广、流量变现为目的的账号运营者,应将“先授权、后使用”作为底线,严格审查素材来源,避免采用删除标识、替换署名、模糊来源等方式获取不当商业利益。 平台治理上,可结合行业实际改进:完善版权标识与素材来源提示,强化对“搬运、截取、换标营销”高风险行为的识别处置;建立便捷的权利人举证与下架通道,并对屡次侵权账号实施分级处置;探索更透明的商业化内容标注规则,减少消费者误认与市场混淆。 前景——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数字内容产业创新发展。 随着生成式内容、虚拟形象与沉浸式传播形态持续演进,相关纠纷将更频繁地呈现“技术复合、权利叠加、商业场景多元”。该案所体现的裁判方法表达出稳定预期:法律评价坚持“以内容要素对应权利类型”的路径,既保护创新投入与合法权益,也为合理使用、合法二创与合规传播留出空间。未来,围绕虚拟数字人内容的授权交易、维权证据标准与平台协同治理,有望进一步细化,推动形成更高效的数字版权市场秩序。
数字内容的价值不仅在于被看见,更在于被尊重并被合规使用。面对新形态传播,司法裁判回到“表达”“固定”“传播”“误导”等基本要件,为创新提供更可预期的规则坐标。只有创作者、使用者与平台共同守住权利边界、补齐授权链条,虚拟数字内容产业才能在法治轨道上释放更持久的创造力与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