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用了一款叫“文心一言”的ai 工具,给自己的账号生成了一篇文章

在2023年,浙江有一个挺有意思的案子,就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了结了。原告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还有和它关联的公司,大家都习惯叫它们阿里巴巴公司。被告是李某,他运营着一个叫“地某”的百家号账号,是专门用来做电商推广赚钱的。 这事儿得从2023年12月说起,李某用了一款叫“文心一言”的AI工具,给自己的账号生成了一篇文章。文章题目是《阿里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真的吗》,里面说得挺玄乎,说阿里数字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是阿里巴巴集团的重要子公司,还说是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布局。他还特意给这篇文章配上了带有阿里巴巴品牌标识的图片,然后就发到了自己的号上。 后来一查,文章里提到的这两家公司根本没有任何股权关系或者控制关系。阿里巴巴公司觉得这文章太不靠谱,容易误导大家,损害了他们的声誉和竞争利益,所以就把李某告到了法院,说他这是不正当竞争。 庭审的时候,李某为自己辩护说,这文章完全是AI自动生成的,他自己没改啥内容。而且他在发布后台已经注明了是用AI生成的工具做的。李某还说自己是自媒体运营者,不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里说的那种“经营者”,和阿里巴巴公司也没有什么竞争关系。 不过法院的判决还是挺清楚的。首先,关于李某的身份和竞争关系问题。法院觉得李某运营账号就是为了搞商业推广、赚流量和钱,这种行为就是做生意的特征,符合“经营者”的定义。他通过发内容吸引人眼球抢流量的做法,和阿里巴巴公司在网上抢关注度这事肯定是有竞争关系的。 再说核心的问题,就是AI生成内容到底谁负责。法院明确说,虽然文章是AI工具做的,但是李某是主动发出去的传播者,得对内容真实性负点责任。文章里那两家公司有没有关系这种关键信息,查查工商登记就能知道很简单的事儿。可李某连这都没核实一下就发出去了。而且他还故意加上阿里巴巴的品牌图片这一举动更让人误会了。 虽然他说后台标了是AI做的工具,但那个提示并没有在文章前端页面显眼的地方给读者看出来,根本不足以让读者知道是AI做的并提高警惕。法院觉得李某为了涨粉、为了利益发布文章的时候,明明知道内容是AI生成的、可能有错误风险还没去查清楚、没做明显提示。这种行为违背了做生意要老实的原则和大家公认的道德规范。他传播的虚假信息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阿里巴巴的信誉。所以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了很多因素后判了:李某得在自己的账号里连续发三天法院审核过的声明消除影响;还得赔偿阿里巴巴公司3万元的经济损失和维权费。 这个案子算是司法机关积极处理新科技带来的法律问题、用规则引导产业发展的一次实践。它明确了个道理:生成式AI只是辅助工具,不能拿它当挡箭牌。那些靠这吃饭的内容生产者和传播者,特别是为了赚钱的自媒体人得搞清楚自己的责任。在用AI生成关于其他公司事实描述的时候得核实清楚;传播的时候还得显眼地标出来是AI生成的性质。这对保护公平市场环境、推动AI技术安全发展都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