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20日起实施。
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市场监管执法在违法所得认定领域迈出了制度化、精细化的重要一步。
长期以来,市场监管执法实践中存在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不够统一、计算方法不够明确等问题。
部分案件中,执法机关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对于哪些成本可以扣除、如何计算实际获利等关键问题缺乏明确依据,既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市场主体的法律风险。
此次办法的制定,正是针对这些执法难点和痛点,力求通过制度设计实现精准执法。
办法的核心亮点在于确立了"禁止不法获益"与"过罚相当"两大基本原则。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执法监督处四级调研员吴东海介绍,办法规定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以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予以扣除。
这一规定既确保违法者无法从不法行为中获益,使其利益状态恢复至违法前水平,又避免了对主观恶意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实施过度处罚,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具体操作层面,办法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作出了细化规定。
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均可扣除。
为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办法明确由当事人在指定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进行举证。
这一安排充分考虑了当事人最了解自身经营状况和成本构成的实际情况,既能提高违法所得认定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也能有效降低执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成本,提升执法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在强调公平执法的同时,对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保持了严厉打击态度。
针对传销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活动,办法明确规定,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传销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同样按照当事人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不予扣除任何成本。
这体现了对不同性质违法行为区别对待的执法理念。
办法还引入了鼓励主动退赔的机制设计。
规定明确,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管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
这一创新性规定旨在激励违法者主动承担责任,及时挽回受害方损失,从而降低相关主体的维权成本,有效破解事后退赔难的现实困境。
同时,办法还明确,对于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虽不再没收违法所得,但不免除当事人依法退赔的责任,确保了受损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深远意义。
通过统一违法所得认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能够有效增强市场监管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让市场主体对违法成本有更清晰的认知,从而更好地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同时,科学合理的违法所得认定机制,也有助于防止执法权的滥用,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作为市场监管法治化进程的关键一步,新规既彰显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执法刚性,又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温度。
其更深层意义在于,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推动形成"违法必究、过罚相当、主动纠错"的市场治理新格局,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完善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