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年第119号就下班途中被车撞能否认定工伤给出了答案

鲁法案例2026年第119号就下班途中被车撞能否认定工伤给出了答案。这次的事情是这样的:王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赵某开着车故意撞了他。法院已经判定赵某这是故意伤害罪。王某把这件事报给了人社局,人社局调查后给了个《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某不服气,跑去法院告了人社局。 法院审理后觉得核心问题是:赵某开车故意撞人,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工伤?大家平时说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得是那种因为疏忽才发生的意外。但这次不一样,赵某是故意开车去撞人,根本就没有交通意外那种偶然和疏忽的成分。所以这个行为不属于法律上定义的交通事故。 再说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里写得很清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算工伤。而这次王某受的伤是别人故意犯罪干出来的,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所以完全不符合那个条件。另外也查了一遍其他工伤认定的情形,比如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或者因公外出受的伤,这次都对不上。 所以法院最后驳回了王某的诉求,维持人社局的决定。法官说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大家因工作受伤的权益。赵某为了伤害别人故意开车撞人,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开车的范围,本质上是犯罪行为。既然法院已经判了故意犯罪罪,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的时候就不能再把这种行为重复评价为交通事故了。 这次的案例把故意伤害罪和交通事故的界限划得清清楚楚。既守住了工伤保险的本意,也让惩罚和责任相匹配。这对以后大家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认定标准都有帮助。下面是相关法律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是患职业病的;五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