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刘某跟一家公司签了合同,说好每天干8小时,每周40小时。后来这工作干了7年,公司给刘某的工资和休息日的加班费都算得很清楚。不过有个事儿让刘某一直觉得不太对劲:公司规定他每天必须比上班时间早10分钟来单位点名、开短会。他认为这10分钟是自己的休息时间被占用了,就应该算加班费。刘某算了算,这7年加起来总共多干了2万多元的“10分钟”。他去找公司要钱,公司没给,刘某就找劳动仲裁委去了。劳动仲裁委驳回了他的请求,刘某不服气,就把这事告到了海门法院。海门法院的法官听完觉得有点意思:法律上的加班得有三个条件,时间要长、得为单位干活、还得单位安排。刘某这10分钟顶多就是上班前的准备工作,没产出啥实际价值。于是一审判决没支持刘某的主张。刘某还是不服气,上诉到了南通中院。南通中院二审也觉得这事儿没啥毛病,维持了原判。最后这案子2月28日也了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