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个关于抗诉和再审的事儿。事情发生在2015年,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陈某军犯滥用职权罪,判了三年半。陈某军不服上诉了,阳江市人民检察院也说证据有问题,提出抗诉。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这儿审理的时候,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觉得抗诉不合适,就向广东高院撤回了抗诉。广东高院在2015年6月批准了撤回抗诉的请求。紧接着,上诉人陈某军也申请撤回上诉,广东高院又在2015年7月批准了这个请求。 但是呢,等二审裁定送达之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又在2015年12月给广东高院提了再审抗诉。这时候问题就来了,检察院已经撤回抗诉了,还能再翻案吗?大家都在讨论这个问题。法律上规定对上诉案件法院要审查原判事实、证据还有量刑,但这只是个程序上的审查,不是实质性审理。所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针对一审判决提出再审抗诉并没有什么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这次是针对事实认定部分提出抗诉,属于原判决事实不清的情况。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他们决定让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这个案子给我们明确了两点:第一点就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在二审撤回抗诉后,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还能针对一审判决提出再审抗诉;第二点就是二审准予撤回的裁定属于程序性裁定,并不影响后续的再审抗诉。 审理这个案子的是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池菡洁法官。她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这次案例还入选了“2016年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十大案例”。她告诉我们,审理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看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能不能送达还有有没有新证据材料。这个案子特殊就在于二审法院已经批准了撤回上诉和抗诉的请求,结果同级检察院直接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了再审抗诉。 合议庭讨论后形成了倾向性意见并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后妥善解决了这个审判难题。所以这个案例不仅填补了法律空白,对今后类似的案件也有很大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