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受贿犯罪手段日益隐蔽化。
近期一起国企高管通过代持股权收受贿赂的案件,引发司法实践对犯罪形态认定的新思考。
案件显示,2014年至2022年间,某国有公司总经理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帮助私企老板肖某承揽工程项目。
2018年,杨某以投资为名引导肖某向指定公司注资1000万元获取股权,后双方明确约定由肖某代持并转赠股权。
期间杨某实际掌控投资凭证、收取全部分红200万元,直至案发时股权仍登记在肖某名下。
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存在两种观点分歧:一种认为未完成股权过户属犯罪未遂;另一种则强调应从实质控制角度认定既遂。
本案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其认定依据具有三重典型意义: 首先,双方明确达成权钱交易合意。
杨某为肖某谋利在先,肖某以"投资回报"为掩护行贿在后,股权代持协议实质是贿赂交付的特殊形式。
其次,贿赂控制权已完成转移。
尽管股权登记未变更,但杨某通过配偶实际保管凭证、支配分红,已实现"事实占有"。
刑法理论认为,受贿罪既遂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取得贿赂的实际控制力,而非形式上的登记过户。
更深层看,此类新型受贿手法折射出腐败行为的变异趋势。
随着监管力度加大,行受贿双方更多采用"影子股东""白手套"等隐蔽方式,企图规避法律制裁。
司法机关通过本案确立的"实质重于形式"认定标准,对打击隐形腐败具有标杆意义。
法律专家指出,该判决准确把握了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并实际控制贿赂财物,即构成犯罪既遂。
本案200万元分红作为犯罪孳息一并追缴的处置,也彰显了"任何人不得从犯罪中获利"的司法原则。
代持股权受贿案件的既遂认定标准明确,对于统一司法尺度、规范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这提示我们,在职务犯罪的认定中,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以实质判断标准代替形式判断标准,充分考虑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控制能力,而不为形式上的法律障碍所迷惑。
随着反腐工作的深入推进,各类新型受贿手段层出不穷,司法机关需要不断完善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