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有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挺让人想不通的,把大家对婚姻里金钱和感情关系的界限给搅动起来了。案中一份借条上写着要拿“以身相许”来抵还借款,这下法院给出了个明确的说法:这属于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还的钱还是得还。 话说原告刘强和被告李茜在相亲平台上认识了,后来两人就开始谈恋爱。期间李茜手头紧需要周转,就找刘强借了5万块钱,还亲笔写了一张借条。借条里除了说明借钱的事儿,还特别强调了一句:“要是还不上,我自愿嫁给你,这笔钱就算是你给的彩礼。”刘强当时转了钱给她。 不过过了几个月两人分手了,刘强就找李茜还钱,李茜却拿借条说事,说既然有这个约定,她愿意结婚来抵债,就不还钱了。刘强没法沟通,只好把李茜告到了赫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时两人争执得挺厉害,李茜觉得这借条是俩人真实意思表示,借的钱现在算是彩礼了,她愿意按约定结婚,所以不用还钱;刘强觉得这就是普通的民间借贷。 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借条里“以身相许”条款的性质和它对借贷关系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活动不能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的身份契约,不能当成还债的工具或者交易品。把结婚当作还不起钱的替代办法,实际上是把人身关系商品化了。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也跟大家心里头认可的婚姻伦理不一样。所以这条约定无效。 虽然条款无效了,但借钱这事儿本身是合法的。刘强确实付了5万块钱出去,李茜也承认借了钱,所以这借贷关系是成立的。法律保护这种合法的借贷关系。虽然附加条款无效了,但李茜还是得按约定还钱。 最后赫山区人民法院判了:李茜得把5万块本金还给刘强。双方都没上诉,现在判决已经生效了。 这个案子虽然特殊但很有教育意义。法律绝对不允许把人身权利和婚姻自由用金钱来衡量交易。提醒大家在亲密关系里借钱的时候要清醒点,搞清楚款项性质别乱写借条混为一谈。清晰合法的借据可比那些浪漫但藏着风险的口头承诺强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