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过年了,深圳这边的各种企业年会是越来越多了。但最近有个事情闹得挺大,“年会”这东西,本来就是大家图个乐呵的活动,现在却成了大伙儿在这儿琢磨公司到底能不能管那么宽、员工权益到底该怎么保的焦点。 事情是这样的,深圳有家企业在准备年会的时候,非得让叫小明的员工上台去演脱口秀。小明说自己工作实在太忙了,委婉地拒绝了。结果老板那边很不高兴,觉得小明不给面子。然后老板就直接把合同给解除了,理由是“不服从安排”,还说是旷工。小明肯定不服气啊,立马去找劳动仲裁部门告他了。仲裁那边听完以后也觉得企业做得不对,直接支持了小明的请求。 后来企业又不服气,把官司打到了法院。一审二审全都审完了,最后法院的意见跟仲裁的差不多,都觉得这公司是违法解雇。为啥呢?核心问题就是这年会表演算不算工作安排。法律专家说了,想知道一个事儿属不属于工作安排,主要看它跟劳动合同里说的活儿有没有直接关系,是不是必须得干的生产经营那部分内容,还有是不是在正常上班的时间地点进行。 一般的企业年会也就是个内部文化活动,就是想让大家聚一聚、开心一下的娱乐性质的事。这东西本来就挺自愿的,不能直接跟那种强制性的命令画等号。法院判下来也是这么说的,这公司压根就没拿出证据证明演脱口秀是小明本职工作里的活儿。小明想拒绝那是他的自由,根本不算是不遵守纪律。 深圳市总工会那边后来也说了几句话,主要意思就是公司行使权力得讲规矩、不能乱来。那些不是必须要参加的文体活动,员工爱去不去那是人家的权利。老板不能因为员工不想参加就说人家不服从管理,更不能动不动就炒了人家。就算有些活动确实需要大家都来,如果安排在下班时间之后,那也得按规矩给加班费或者安排补休才行。 这个案子虽然已经判完了,但它提出来的问题挺值得大伙琢磨的。以后要是再搞类似的活动得注意点分寸了。很多时候老板会觉得自己有权力什么都能管,但这是不对的。健康的企业文化得建立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 现在网上经常能看到大家吐槽“年会恐惧症”,或者讨论该怎么拒绝表演这种话题。这说明有些公司的活动安排跟员工的想法还是有冲突的。这次的判决就给大伙儿定了个标准。 这事儿用法律的形式再次把劳动者权益的边界给划清楚了。它也给那些想靠强制手段管人、动不动就拿辞退来威胁的老板提了个醒:企业内部的管理权只能管合同上规定的那部分事儿。 现在员工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了,像这种不讲理的管理行为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少。要是想让大家觉得关系融洽、彼此信任一点还得靠老板自己拿捏好度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