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证就要回彩礼,最高法驳回了

最近我和朋友聊起一个案例,讲的是王先生和孙女士的事情,他们俩经人介绍认识后,很快就开始谈恋爱了。虽然他们按习俗办了婚礼,也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还生了个女儿,但一直没有去领证。因为感情问题,两人分手了,王先生就把孙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把之前给的20万元彩礼要回来。这个案子挺有意思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拿它当典型来说明问题。按照规定,要是两人没领证但已经同居过一段时间了,想要回彩礼的话,法院得看这钱是怎么用的、嫁妆怎么样、共同生活了多久还有双方有没有过错。这次审理的时候,法院特别注意了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有没有生孩子、彩礼花在哪了这些问题。法官觉得如果仅仅因为没领证就要求对方把钱全还回来,太不公平了,也不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考虑到双方已经办了婚礼,生活了四年多还生了个女儿,加上这些年女方为了照顾孩子和家庭也付出了很多努力。所以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责人解释说这个案子就是想告诉大家,如果在一起生活了很长时间并且有了孩子,分手后再要回彩礼的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支持。法律不鼓励大家借婚姻名义索取高额财物,也不允许把彩礼当成可以随意取消的“投资”。既然已经建立起了家庭共同体,一旦关系破裂还去索要彩礼就不太合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