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购房人能否就预售资金监管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是本案争议焦点;再审申请人蒋某罡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房屋未按期交付产生纠纷,继而以住建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项目风险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再审。本案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逾期交房事实,而在于购房人与住建部门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之间,是否构成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具备起诉资格和诉的利益。
依法划定行政诉权边界,并非削弱对购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是强调“救济要找准责任主体、主张要有事实证据支撑”。在房地产交付风险治理中,行政监管、企业履约与司法救济各有分工。只有规则清晰、证据充分、路径准确,才能更有效化解纠纷、修复市场秩序——稳定住房消费预期——促进行业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