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艺的版权保护问题,如何才能提上去?

民间文艺的版权保护问题,如何才能提上去?文化全球化加上新媒体的冲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形势可不好过。目前国内主要依靠著作权法第六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来进行版权保护。刑法里头虽然也有“侵犯著作权罪”,但在处理民间文艺侵权案件时,什么独创性啊、权利主体啊、违法所得啊,这些构成要件不好认定。再说了,真正拿这些罪名起诉的案例也不多,启动程序难,取证也难,判刑认定起来更难。所以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法治的背景下,刑事司法作为最有强制力的手段,必须扩展一下保护范围,优化诉讼程序,给民间文艺的版权保护提供坚实屏障。 著作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创作者个体的表达和财产权益。但要是把这个标准直接套在民间文艺身上,就显得有点窄了。因为民间文艺的创作主体不是个人而是集体,创作过程也是长时间积累下来的,表达方式也一直在变。这种情况很难符合传统版权法里“明确作者”和“固定表达”的要求。 所以要通过刑事手段保护好这些文艺作品,首要的任务是解决法律权益保护对象的局限性问题。今天我们讲全民族共同利益和传承发展中华文化的时候,这些民间文艺承载的是超越个体利益的“集体文化权益”。它们蕴含着中华民族的文化身份权、传承权还有发展权。这种利益跟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密切相关。 既然认定了集体文化权益受刑事司法保护这一观念,就应该让执法机关出台相关的案例指引和司法解释来调整刑法里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调整有三个方向:第一得承认这种集体独创性的法律权益;第二要突破一般性犯罪行为的认定;第三除了看违法所得数额以外,还要看对文化传承和形象的危害程度。 再说到司法实践中应对这种特点该怎么办?一要提升侦查机关的专业能力。跟文化、非遗保护部门多配合协作,建立联合研判和线索移送机制。用电子存证技术固定证据链条;二要解决诉讼主体缺位问题。让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合法团体成为控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要完善证据认定规则。把列入国家级非遗名录的作品直接推定有权利状态;还可以让专家来当证人;还有认可特定族群或社区的集体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