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第255期:串通投标是公平竞争阳光分票的过程

事情发生在6月9日,那是《亚利聊政采》第255期播出的时候,有消息爆料说,几家单位委托同一家公司来办投标的事,结果被媒体炒得火热。很多人惊讶地发现,原来只要用同一家代理公司,就会被认为是串通投标。这个消息一出来,几家单位立马就成了大家议论的焦点。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明确列出了六种串通投标的情形,“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也在其中。一旦触犯了这一条,投标直接就作废,报价、打分、中标结果全都是无效的,代价可不小。 其实,违规并不等同于犯罪。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会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没收违法所得。各地执行的时候也很一致:只要发现“同一单位代理多家投标”,就会按上限罚款,还会把供应商列入黑名单,三年内想拿到政府订单基本没戏了。 再看看刑事处罚方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把“恶意串通”分成了七种典型场景。供应商如果提前拿到其他供应商的信息并修改投标文件、按采购人的意思撤换修改响应文件、或者在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和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都属于恶意串通行为。还有集团成员按组织要求集体投标、事先约定让某一家供应商中标、部分供应商放弃以保证中标等行为也都属于恶意串通。 一旦行为跨越了行政处罚的门槛,就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这个罪名有四个构成要件:客体是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客观方面是通过抬高或压低价格以及与招标人串通底价来进行串通投标;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明知损害他人利益却仍然这样做。 立案标准方面,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情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使用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进行串通投标、或者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犯这个罪名。如果没有达到金额标准,但已经达到金额80%以上并且手段恶劣的话也可以立案。 判刑标准上也有规定:一般情节的情况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从犯初犯积极退赃等情况下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最后提醒大家一下:委托同一代理公司办理投标事宜不等于高效率工作,提前沟通也不等于商量具体事宜,低价中标也不一定是胜利。招标投标是公平竞争阳光分票的过程。如果越过这条红线的话就会受到罚款、禁入市场以及刑事责任三方面的惩罚。遵守法律规定才是真正的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