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合同里面,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不能一起要回来?

在施工合同里面,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不能一起要回来?这是大家经常纠结的问题。很多时候,发包人和承包人手里都拿着这两把“宝剑”,违约方想逃避责任可没那么容易。 那这到底能不能一起要呢?其实要看合同和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案子已经说了,要是合同里写清楚了最高能赔多少,又说了怎么算损失,那这两样东西就是并列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可以两手都要硬。 法院判案子的时候,会综合看看事情办到什么程度、谁错了、大家守不守信用、公不公平这些因素,把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放在一起衡量,最后定个数儿或者说怎么取舍。 大概有这么两种情况:一种是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损失多30%以上。这种时候,守约方就可以说这个数儿太高了,让法院给砍一砍。砍下来的违约金已经把损失补上了,还有点惩罚性质,法院通常就不再让另赔钱了。 另一种是违约金不够赔的。这时候守约方可以让法院把它调高点儿,但最高也就只能到实际损失的数额。调完之后如果再去要损失费,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这里说的实际损失不光是直接花出去的钱,还包括因为工期延误或者停工这些事情导致的商业机会没了。 法律依据也很明确。《合同法》第114条说了可以涨也可以跌;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当事人能通过反诉或者抗辩来调整违约金;还定了一个死规矩,就是增加后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至于怎么判断太高或者太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说了标准是“实际损失的30%”,还要看预期利益和过错这些情况。 做实务的时候要注意几点:签合同的时候最好把两种赔偿都写清楚;发现损失了赶紧把证据固定住别弄丢了;想要说违约金高得离谱最好自己先去鉴定或者找行业惯例证明一下;打官司的时候可以试着跟对方商量商量,把违约金降一降然后不要那部分损失了。 总的来说,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是只能选一个。只要合同允许这两种方式都可以用;法院最后怎么裁量其实就是想让大家能得到补偿还能有点惩罚。咱们只要把法律赋予的这两个权利把握住,打官司的时候该软就软该硬就硬,就能在施工合同违约这种事儿上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