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加速、城乡结构深刻变化,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课题增多,基层治理的复杂性、公共服务供给的均衡性、不同群体交往交流交融的深度广度,均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提出更高要求。
如何把创建工作从“有形覆盖”进一步引向“有效覆盖”,让各族群众在共同奋斗中增进认同、在共享发展中增强凝聚力,是摆在各地各部门面前的现实课题。
从全国民委主任会议释放的信息看,国家民委命名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着眼的是通过更强的示范带动,推动创建工作体系化、常态化、制度化。
本次入选共488个,类型分布广泛,包括市(地、州、盟)24个、县(市、区、旗)115个、乡镇(街道、苏木)61个、社区(村)71个、机关47个、企业37个、学校52个以及其他单位81个,命名有效期5年。
这种覆盖多层级、多领域、多主体的格局,折射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已从单点探索向全域推进、从阶段性活动向长效化机制转变。
原因在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在具体实践中落细落实。
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命名,核心在“树标杆、可复制、能推广”。
一方面,基层是民族工作的前沿阵地。
县乡村社区等入选数量较多,体现出创建工作的着力点正向治理末梢延伸,通过完善公共服务、强化法治保障、优化基层治理,把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夯实。
另一方面,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入选,说明创建工作更加注重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机关强化政策执行与服务效能,企业通过稳定就业和规范用工促进共同发展,学校则在立德树人中深化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共同体意识培育,为长远夯基固本。
从影响看,此次命名将带来三方面积极效应。
其一,强化导向,推动各地以更高标准把主线贯穿于政策制定、资源配置和项目实施全过程,形成可衡量、可评估、可改进的工作闭环。
其二,放大示范效应,通过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带动更多地区和单位补短板、强弱项,促进创建工作向纵深推进。
其三,凝聚合力,推动各部门、各行业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进一步拓展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的渠道与场景,使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基础更加坚实。
对策层面,示范单位的“示范”不仅是荣誉,更是责任。
下一步,应在三个方向持续发力:一是坚持主线引领,突出思想引导与制度保障并重,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全过程,推动各族群众在共同生活中增进共同性。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基层治理中的难点堵点,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和依法治理体系,强化社会治理共同参与,提升治理效能与风险防控能力。
三是坚持示范带动,完善动态管理与评估机制,用5年有效期形成“创建—提升—再创建”的滚动推进格局,既防止“一命名就松劲”,也避免“重评比轻实效”,真正把创建成果转化为长效机制和群众口碑。
前景判断上,随着区域协调发展、乡村全面振兴、新型城镇化等战略深入推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件不断改善,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将更为频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
以示范区示范单位为牵引,推动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与发展经验,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度和凝聚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汇聚更广泛的力量。
可以预期,在更高水平的制度保障与更贴近群众的实践创新共同作用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将从“点上示范”走向“面上提升”,在全国范围内持续释放治理效能与发展红利。
民族团结是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国家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础。
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命名,既是对过去工作的总结和肯定,更是对未来工作的激励和鞭策。
这488个示范单位将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伟大实践中,团结带领各族群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