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领导疑惑为啥非得确定消防重点单位,还要往应急部门报?其实这事儿得从1957年说起。那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了《消防监督条例》,到了1984年又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屯哥查了下这俩法规,压根没提到啥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直到1998年版的消防法第16条,才把这个名词定了下来,让它正式走进了消防史。那会儿消防机构自己报政府备案就行,根本没说要走公安这道手续。2009年改版的消防法第17条多了一句话: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这为啥要加这么一句,估计只有当年修法的人心里清楚。再看2019年修正版的第17条,直接把公安机关换成了应急管理部门。 那为啥要设这些重点单位?又为啥得报给政府?屯哥觉得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单位越来越多,监管的人手不够用了。没法全面管那么多,就挑一些容易着火、容易死人、财产损失大的单位来盯梢。这样一来,消防机构得让政府心里有底。一方面是想把自己的监管责任划得更清楚;另一方面也方便政府让别的部门去管行内的事。至于非得走公安或应急部门这条路呢?这得看机构性质。2023年之前这机构都是别的部门里的内设机构,这种内设的机构通常不能直接越级给政府发文。 后来消防内部还争论过怎么划重点。有些小地方甚至居民楼也可能烧得很惨,划不清楚还不如不划。关于这事儿你们有啥看法,留言区聊聊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