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权力运行链条长、环节多,一旦监督不到位,资金拨付、项目建设、资产处置、民生服务、执法监管等领域就容易出现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等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仍存“岗位一换、责任一断”“人一退休、追责就难”的认识偏差,导致个别人员心存侥幸,侵害群众利益、造成公共资产损失的风险上升。终身追责制度的提出与强化,正是针对这个突出问题的制度回应。 原因——从权力属性看,公权力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与资源配置优势,如果缺少持续、刚性的制度约束,容易产生监管盲区。从现实情况看,一些领域业务专业性强、外部监督难、内部控制链条不够严密;个别事项档案不全、责任边界不清,也会削弱追责的精准性和震慑力。更关键的是,少数人把岗位变动、离任退休当成“风险出清”,将“时间过去”误当作“责任消失”,客观上推动制度向“全周期、可倒查、可追溯”升级。 影响——终身追责的制度指向明确:一是时间无期限。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发现即查、查实即追,必要时启动倒查,纠正“久拖不查”的惯性。二是身份无例外。无论在职、调离、辞职还是退休,只要在履职期间存在问题,都要依法依规追责,以制度方式纠正“退休免责”的错误认知。三是责任无死角。坚持“谁决策、谁审批、谁经办、谁管理、谁负责”,依托全程留痕与长期归档,避免以集体责任稀释个人责任,确保追责有依据、可核验、能落地。 对策——按照制度要求和实践需要,重点监管对象主要集中在掌握公权力、管理公共资金资产、承担公共项目建设、直接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关键岗位人员,主要包括7类: 第一类是党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围绕决策审批、资金拨付、政策执行、行政执法等关键环节,重点纠治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滥用职权等问题,推动依法行政、规范用权。 第二类是依法授权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压实公共事务审批、监管、服务责任,防止违规操作、失职渎职,把“放管服”落到可核查的流程和标准上。 第三类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紧盯投资决策、工程项目、采购招标、资金使用、资产处置等高风险环节,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利益输送、虚报冒领等问题,守住国资安全底线。 第四类是公办教育、医疗、科研、文化体育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聚焦招生录取、药械与设备采购、经费使用、职称评审、项目审批等群众关切事项,严查暗箱操作、违规收费、收受回扣等行为,维护公平和公共服务公信力。 第五类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对征地拆迁补偿、救灾救济、低保医保办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事项加强监管,严查截留克扣、挪用侵占、优亲厚友等“微腐败”,维护基层治理秩序。 第六类是执法司法与行业监管工作人员。围绕行政处罚、许可检查、日常监管、案件办理等关键节点,强化程序约束和痕迹管理,防止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和权力寻租,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第七类是其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掌握公共资源配置权的人员。对承担公共项目、公共资金分配与管理、公共服务准入等职责的岗位,按同一标准纳入监督,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区”。 在追责方式上,制度强调依法分类处置、衔接贯通。对已退休人员,虽然不再适用政务处分的对应的安排,但对其退休前后违法行为,仍可依法立案调查,依规调整相关待遇,没收或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损失;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纪法衔接、法法贯通,形成发现问题、核查认定、责任追究、整改完善的闭环。 前景——终身追责不是一阵风式的整治,而是对公权力运行的长期约束。随着数字化留痕、审计监督、巡察监督、群众监督等手段优化,权力运行将更透明、更可控、更可追溯。可以预期,制度执行越严格,侥幸空间越小;责任链条越清晰,治理效能越高。下一步关键在于“倒查”和“预防”并重:一上完善权责清单和流程标准,提升监督的针对性;另一方面加强源头治理和日常监管,推动用权从“事后纠错”转向“事前规范”。
终身追责制度的深化实施,意味着权力监督正迈向“全周期管理”;这既是对监管短板的制度补强,也是在实践中落实“权责对等”。当权力运行长期可查、责任始终可追,公共利益的保障将更加稳固,廉洁政治建设也将更有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