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出台海南自贸港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零关税”新政 额度清单监管同步明确

财政部等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旨通过税收优惠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也是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中央总体方案的具体举措。政策明确了“零关税”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岛内居民包括持海南省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可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为提升政策可执行性,主管部门建立了配套管理机制。“零关税”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适时动态调整。岛内居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可在指定经营场所不限次数购买清单内商品并现场提货,但每人每年免税购买金额累计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以兼顾便利性与防范滥用。 指定经营场所限定为具备资质的免税商店,经营主体需按规定向国家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经营主体审批、经营场所设立等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履行省内法定程序后明确,并将有关结果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监管安排。 海关将依照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相关规定,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及商品实施监管。“零关税”进境商品应为境外进口货物;需办理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的,按现行规定执行,以确保来源合规、质量可追溯。 政策同时明确消费者权利与义务。岛内居民购买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属于个人消费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对违反规定倒卖、代购、走私“零关税”进境商品的个人,三年内不得购买此类商品,并纳入信用记录;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防控上,海南省人民政府承担防控“零关税”进境商品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可根据需要对部分商品采取限制购买数量等措施,并通过信息化、溯源管理等手段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政策平稳运行。 对经营主体的要求同样明确。“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违反相关规定销售商品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强化对违规行为的约束。

海南自贸港作为我国高水平开放的重要载体,政策创新持续释放改革动能;此次“零关税”政策落地,既以制度安排提升居民消费便利度,也通过清单管理、额度控制和监管联动强化风险防控。在外部环境不确定性上升的背景下,这种在开放与监管之间寻求平衡的探索,有望为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更具可复制性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