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欺凌引发社会持续关注。个别案件中,受害学生身心受创、家庭承受长期压力,而处置环节又存“校内调解为主、外部介入不足”的情况,导致违法行为成本偏低、预防与惩治效果不够理想。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围绕校园欺凌的行为界定、处置主体、责任链条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为校园安全治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法治支撑。 一是直面问题:校园欺凌长期存在“处置边界不清、介入链条不顺”的现实困境。校园欺凌往往具有持续性、隐蔽性和群体性特点,既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延伸至上下学途中、校外聚集场所及网络空间。一些行为在表面上被包装为“打闹”“玩笑”,但本质上利用体力、人数、地位等优势对特定学生实施压迫与伤害,形成恶意支配关系。由于法律适用路径不够清晰、处置主体权责边界模糊,部分事件容易被低估为一般矛盾纠纷,进而出现“内部消化”、处理偏软、震慑不足等问题。 二是剖析原因:法律工具供给不足与证据固定难相互叠加。此前对应的法律虽然强调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对学生欺凌的预防处置,但在行政处罚层面缺乏直接、明确的授权与程序衔接,导致对部分具有治安违法性质的欺凌行为,实践中常陷入“想管但不好管、能管但不敢管”的尴尬。同时,校园欺凌常伴随言语侮辱、心理压迫、排挤孤立、网络传播等“无形伤害”,证据易消散、取证依赖监控与电子数据固定,受害者也可能因恐惧或羞耻而不愿陈述。再加上“双方都有过错”“互殴互骂”等误区干扰,容易弱化对强弱关系与持续性伤害的识别,影响定性与处置的精准度。 三是评估影响:从“校内处置”向“依法治理”转换,强化震慑并压实责任。新法将校园欺凌明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规定对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可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此表述强调了“应当”二字的刚性,意味着一旦达到治安违法标准,处置不能仅停留在学校层面协调。,新法对未成年人违法情形的处置条件作出更明确: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若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也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相关规定传递出清晰信号:年龄不再成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违法必有后果,教育矫治与必要惩戒并重。 更值得关注的是,新法对学校责任提出硬要求。对学校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犯罪而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置的,除责令整改外,还将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链条由此更为完整:学校不再仅是“协调者”,也必须成为风险发现、报告、处置与保护的关键环节,倒逼建立更健全的预警、干预和家校社协同机制。 四是提出对策:用更细的标准、更强的协同,把法条转化为可落地的保护。法律落地的关键在执行。业内人士指出,仍需在三个上补齐细化规则。 其一,统一“严重欺凌”认定口径。对“过火打闹”与“欺凌”的区分,应综合考虑强弱关系是否明显、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与针对性、是否造成身体伤害或明显心理创伤、是否引发围观传播与集体排斥等因素,形成相对统一、可操作的裁量基准,避免同类事件在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出现尺度不一。 其二,完善证据固定与隐私保护机制。对网络欺凌、精神伤害等情况,应推动电子数据提取与固定的规范化,强化校内监控、班级日志、谈话记录、心理评估等材料的合规留存,同时严格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防止二次伤害和标签化扩散。对受害者保护措施应同步启动,包括安全保障、心理干预、转班转学协助等,确保救济“跟得上”。 其三,打通“处罚—矫治—回归”闭环。公安介入的目的不仅是惩罚,更在于保护与矫治。对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罚的同时,应与教育部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社区与社工力量联动,落实法定监护责任指导、行为矫治、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支持等措施,避免出现“处罚结束即管理断档”。学校也应建立复学评估与持续跟踪机制,防止报复性事件和再次欺凌。 五是展望前景:法治化治理将推动校园安全从“事后补救”走向“前端预防”。随着新法实施,校园欺凌处置将更强调规范程序和责任落实,有助于提高违法成本、增强震慑、保护弱势学生权益。下一步,相关配套细则、执法指引和部门协作机制的完善,决定了治理成效能否最大化。可以预期的是,公安、教育、检察、民政、共青团及社会专业力量的协同,将成为提升校园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方向;而以法治为底线、以教育为目标、以保护为核心的综合治理格局,也将进一步成型。
从校内处理到依法治理,新法标志着未成年人保护进入新阶段。在惩戒与教育间寻求平衡,既是对个体的保护,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唯有每起事件都得到公正处理,校园才能真正成为安全成长的沃土。法律的实效还有赖于实践中的持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