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母亲致幼子身亡案宣判 同饮者未尽安全义务被判担责

2024年12月15日深夜至次日凌晨,云南省宜良县发生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

女子骆某与朋友陈某、表姐夫沈某等四人聚餐饮酒后前往歌厅继续饮酒,凌晨三时许,骆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后搭载两名年幼儿子返家。

行至县城钰某路段时,车辆失控撞上路边凉亭水泥支柱后侧翻,造成坐在脚踏板上的小儿子杨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骆某本人也受轻伤。

根据宜良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骆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随后,骆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2025年,骆某及其家属将当晚共同饮酒的陈某、沈某、宋某、武某四人诉至法院,主张四人未尽到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余万元。

此案引发社会对共同饮酒人责任边界的广泛关注。

近日,宜良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作出了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裁判。

判决书详细还原了事发经过。

当日下午,骆某与陈某相约在陈某家中聚餐,期间陆续邀约其他三人参加,聚餐时多人饮酒。

晚间十一时许,几人又相约前往歌厅唱歌,期间继续饮用啤酒。

次日凌晨两时许,陈某、宋某率先离开;约一小时后,沈某打车离开,骆某与武某各自骑电动自行车离开,此时骆某已处于醉酒状态。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身酒量及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其在饮酒过程中放纵自身行为具有较高程度过错。

更为严重的是,骆某明知醉酒却仍驾驶电动自行车,且前后搭载两名年幼子女,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对事故发生及幼子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法院也认定四名共同饮酒人存在一定过错。

判决书指出,陈某、宋某虽先行离开,但未充分履行劝阻义务;沈某在离开时选择打车,但未对醉酒且带两名幼童的骆某尽到照顾、护送义务;武某虽进行了劝阻并骑车跟随,但在骆某醉酒且两名幼童随行的情况下,其照顾、护送方式明显不当。

法院认为,四名被告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全面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杨某乙的死亡存在轻微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酌情判令四人共同赔偿五万元。

法律界人士指出,本案判决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平衡适用。

一方面,法院明确了饮酒者本人应对自身行为负主要责任,避免了责任泛化;另一方面,也确立了共同饮酒人在特定情形下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当饮酒者处于醉酒状态且伴有未成年子女时,同桌饮酒人应当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劝阻、照顾和护送措施。

此类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折射出社会公众对酒后安全意识的淡薄。

据统计,涉酒交通事故仍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隐患。

专家呼吁,应当从立法、执法、宣传教育等多个层面加强酒后驾驶治理,同时明确共同饮酒人的合理注意义务边界,既要防止责任转嫁,也要倡导互助互爱的社会风尚。

一场聚会不该以悲剧收场。

对个人而言,酒后不出行、出行不载幼,是对自己与家人最基本的保护;对同席者而言,在可预见的危险面前多一句劝阻、多一程护送,既是人情义理,更是法律意义上的应尽之责。

让“安全到家”成为酒局结束的共同目标,才能把风险止于杯中、止于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