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行政性垄断行为已成为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突出问题。
部分地方政府通过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强制交易等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竞争,导致企业运营成本增加、市场活力下降。
此类行为既违背"放管服"改革方向,也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
究其原因,既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惯性思维,也与制度执行刚性不足密切相关。
过去,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较为笼统,对行政权力约束力有限;部分基层部门审查能力薄弱,存在"重出台、轻审查"现象。
此外,跨区域执法协调机制不完善,也使得部分隐蔽性垄断行为难以根治。
针对这一顽疾,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打出组合拳: 制度层面,3月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将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禁止性情形,并修订《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新增"强制经营者集中""限定交易对象"等典型行为认定条款,显著提升法规可操作性。
执行层面,建立"事前审查+事中抽查+事后纠偏"全链条机制。
全年审查县级以上政策措施5.8万件,1万余件经修改调整后出台;开展专项抽查并完成全部问题整改,约谈文件起草单位280余次。
特别是第四季度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了交通、建筑、招投标等领域的行政垄断案件,形成有力震慑。
从实施效果看,这套治理体系已产生积极影响。
根据第三方评估,企业跨区域经营障碍减少23%,政府采购歧视性条款发生率下降18%。
更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推动治理方式从"行政主导"向"规则主导"转变,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了更稳定的政策预期。
展望未来,随着《反垄断法》配套法规的持续完善和数字化监管手段的应用,行政性垄断执法将向精准化、常态化发展。
但需注意的是,根治这一问题仍需深化财税体制、政绩考核等配套改革,从根本上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制度土壤。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各类市场主体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各展其能。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行政性垄断执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举措,不仅规范了政府权力的边界,更重要的是为各类企业创造了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下一步应继续深化制度创新,强化执法协同,形成政府行为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