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梗死恢复期,这该怎么编码呢?

脑梗死恢复期,这该怎么编码呢?先试着把晚期效应当作主关键词找找。根据ICD-10和ICD-11的规矩,脑子里要区分清楚急性期和恢复期这两个时段。旧版本ICD-10把这两样状态都塞在1年时限里,而ICD-11直接卡得更死,变成了1个月就必须改码。只要病历写了是非急性期的脑梗死,那恢复期这部分肯定得给到I69.3。至于医保和国临版的扩展编码,那里就写得更详细些,把“脑梗死恢复期”给码到I69.300x003去了。既然诊断明确是后遗症了,那I69.3就能拿来当附加码或者主要情况吗?按规矩说,要是残余情况特别明显,那就最好别挑I69.-做主码。不过要是后遗症多得没法说哪个更严重更占资源,那么记录“脑梗死恢复期”当主要情况也能行得通。但这事儿得有个前提:原发病已经没了!如果病历上光写了“脑梗死恢复期”这孤零零的一个词,而医生没写为啥会有这个后遗症、也没写病什么时候好的,那就算填上去也没意义。所以不少地方干脆就规定不让报I69当主要诊断。说到底啊,能不能报全看病历里咋写的描述术语。记住这一点可别漏了!DRGs和DIP相关的书正在火热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