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得从2011年6月说起。万唯公司向广东省版权局递交了一份材料,登记了《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拿到了作品登记号19-2011-A-00245。这一研究成果分成了A、B、C三个版本,其中的A版一共有八章97条。万万没想到,这份合同文本成了侵权的导火索。 同年11月,交建投公司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挂网招标“倚莲半岛居住小区一期低层住宅工程”。他们发布的招标文件里的《专用条款》和万唯公司登记的作品结构一模一样,抄袭字数竟然高达92.9%。这下子可好了,万唯公司气坏了,立马把交建投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删除侵权内容并赔偿损失。 万唯公司拿着登记证书振振有词,说自己是“先登记、先权利”,要求交建投公司道歉赔钱。可法院的法官却不这么想,他们指出这个证书只能算是初步证据,还不能直接证明对方侵犯了著作权。交建投公司那边也不服气,认为合同条款本质是“表达思想”,不是什么独创文学。他们还说招标文件具有“普适性”,谁都可以在合法范围内引用。 这场官司打得是真激烈。万唯公司是铁了心要讨个公道。可交建投公司也不是吃素的。两方你来我往,闹得不可开交。 最后还是法院给出了最终的判决结果。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交建投公司得立刻删除侵权的《专用条款》;赔偿万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可交建投公司不服气啊,他们觉得自己冤枉得很。于是就上诉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结果出来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判,驳回了万唯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终审认定万唯公司提交的东西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不受保护。 这一案件被列入了“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它的意义可大了去了。给那些提供标准化文本的机构敲了警钟——如果想享有独占权,必须得付出更多个性化、创造性的劳动才行;也提醒了大家在引用别人条款的时候要小心核查权利来源。最关键的是告诉了司法机关一个道理:当“技术工具”和“创作作品”分不清楚的时候,得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和交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