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作为一家国企,在2024年度给B合伙企业出资时,约定分配比例为22%。但由于合伙企业利润未实际分配,A公司会计处理上没有反映这部分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应该按分摊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看实际分红情况。A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还需要准备合伙协议、审计报告等资料给业务团队核实情况。 业务团队拿到B合伙企业2024年的审计报告后,发现其应税所得为负数,主要是因为大额利息收入被错误调减了993.45万元。这些利息收入虽然按会计准则计提但未到收款日,却被B合伙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作了调减处理。但实际上该条款不适用于合伙企业。 业务团队建议根据财税〔2000〕91号文及财税〔2008〕65号文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利息收入。因为这两个文件规定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要计入当期。 经计算调整后,B合伙企业全年应税所得约为4.16亿元,A公司分摊到的部分为0.92亿元。由于B合伙企业鉴证报告有误导致错误调减利润,如果A公司直接采信这份报告就会面临少缴税的风险和民事赔偿纠纷。所以A公司采纳了业务团队意见放弃采信这份报告,并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0.92亿元。 戚宇柯表示,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分配利润都要按比例分摊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要定期获取合伙企业资料并复核税务鉴证报告里的大额调减项目。这个案例中涉及的金额有4.26亿元和4.16亿元以及0.92亿元等关键数据。 这个案例发生在2026年3月13日刊发于《中国税务报》B3版的文章中。文章里提到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南京市还有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单位。其中戚宇柯是这个案例中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