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债务人能否质疑转让协议,从而阻止申请执行人变更?该程序问题背后,涉及执行法院职权边界、程序正当性与实体判断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涉及的规定,执行法院处理变更申请执行人时应坚持形式审查原则。除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特殊情况,一般只对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评判协议效力、不判断合同真伪。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应依法进入听证、表决、裁定程序。其要义在于保持执行程序的快速高效,避免因实体争议停滞。
执行程序不是实体争议的“临时法庭”。在保障效率与秩序的同时,司法体系也提供了充分救济路径。明确边界、规范衔接,是确保执行公正与市场秩序稳定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