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何坚守"孤立":国际税收协定中的饶让抵免困境

问题: “饶让抵免”旨解决一个常见矛盾:东道国为吸引外资给予企业税收减免,但如果投资者母国按全球所得征税且仅允许对“实际缴纳”的外国税抵免,这些减免优惠可能被母国税收抵消,从而削弱投资激励效果;为保持优惠政策的实际效果,许多国家在税收协定中约定,东道国减免的税款可被视为“已缴税”,由居民国予以抵免。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该安排已在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的税收协定中普遍存在,成为许多协定网络的惯例。然而,作为主要资本输出国之一,美国在所有已生效的税收协定中均未正式承认“饶让抵免”,与其他多数成员国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 原因: 美国对“饶让抵免”的谨慎甚至抵触态度,可追溯至1957年与巴基斯坦的协定争议。当时,涉及的安排旨在确保美企在巴基斯坦享受的税收减免不被美国税制抵消,但在国内审议中遭到强烈反对,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五个上: 1. 财政压力:将境外减免税视同已缴并予以抵免,相当于居民国放弃部分征税权,可能导致税基外流并增加财政负担。 2. 产业空心化风险:反对者认为,境外低税负可能诱使企业将利润和生产环节转移至海外,加剧国内产业空心化。 3. 制度逻辑冲突:避免双重征税的初衷是协调两国重复征税,而“来源国减免+居民国视同已缴”可能导致“双重不征税”,破坏协定设计的平衡。 4. 激励效果存疑:由于许多税制允许境外利润递延纳税,企业可能选择留存利润而非汇回,额外给予“视同已缴”的激励未必能真正影响投资决策。 5. 政策套利空间:如果企业仅汇回利润而不扩大东道国的再投资,税收优惠可能被跨境税务筹划利用,而非转化为实际投资和就业增长。 在实践中,美国并未完全拒绝讨论“饶让抵免”,而是倾向于通过更小的让步维持谈判灵活性。例如,在与部分国家的谈判中,美国将相关内容纳入“最惠国待遇”条款框架:若对方未来与第三方达成包含“饶让抵免”的协定,美国再考虑同步调整。这一设计虽缓解了谈判压力,但也导致相关条款多停留在文本层面,难以真正落实。 影响: 对美国而言,坚持不纳入“饶让抵免”有助于减少税收让渡、压缩套利空间,并维护税制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但从企业竞争角度看,美资企业在部分发展中市场可能面临更高的综合税负,税收协定的吸引力也可能逊于其他资本输出国。 对发展中经济体来说,若希望通过税收优惠吸引特定来源国资本,缺乏“饶让抵免”配套可能降低政策传导效率,限制工具箱的灵活性。 2017年美国税改对境外股息实施优惠处理,客观上降低了利润回流的税负敏感度,“饶让抵免”的边际作用深入减弱。然而,在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跨境支付仍受预提税影响的背景下,围绕税收协定的谈判博弈依然存在,条款取舍仍与各国产业政策、税源安全和国际竞争密切相关。 对策: 从国际谈判角度看,美国的长期立场表明:税收协定不仅是便利投资的技术文件,更是税源分配与反避税的制度安排。对希望争取“饶让抵免”的国家,仅强调引资需求难以奏效,需在信息交换、受益所有人认定、反滥用条款和争议解决机制诸上提供更强承诺,并通过降低预提税税率、扩大协定覆盖范围等组合方案,形成更均衡的交换条件。 对中国来说,随着税制改革和对外投资格局变化,对“饶让抵免”的依赖已显著降低。中国持续推进境外所得抵免政策优化,通过更综合的抵免计算方式提升税收中性及企业税负管理能力。企业“走出去”时需更注重税收协定适用、常设机构判定、预提税安排及反避税合规,减少对单一优惠条款的依赖。 前景: 未来,全球最低税、反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等趋势下,“饶让抵免”政策空间可能进一步收缩。更多经济体将倾向于通过提高税制透明度、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和强化反滥用规则来平衡投资便利与税源安全。美国短期内不太可能改变立场,但在预提税税率、协定网络扩展及与新兴经济体的税收协调上,仍可能根据全球产业链重构和地缘经济变化进行策略性调整。

国际税收规则的演变始终伴随着资本流动与国家利益的博弈。美国对“饶让抵免”的坚持,既体现其维护税基安全的战略定力,也反映了发达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制度性矛盾。随着数字经济重塑全球价值链,如何构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国际税收新秩序,将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