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火险叠加农事祭祀用火增多,清远两起违规野外用火案件被依法查处

春季是森林火灾高发季节,气候干燥、植被含水率低、易燃易爆的特点使防控形势更加严峻。

近日,清远市在森林防火巡查中发现并查处了两起违规用火案件,再次为全社会敲响了防火警钟。

第一起案件发生在连南瑶族自治县涡水镇。

该镇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大竹湾村委会小横龙村林地出现火情。

经查证,火灾系村民李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炼山"作业所致。

所谓"炼山"是指人为控制火烧清理林地的做法,在防火期间属于严格禁止的行为。

幸运的是,相关部门处置及时,火情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过火面积仅约1.2亩。

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涡水镇人民政府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第二起案件发生在佛冈县汤塘镇。

村民吴某在自家责任山进行杂草清理作业时,擅自焚烧荔枝树叶。

该村民虽然在焚烧后采取了用泥土覆盖灰烬、确认无明火后才离开的措施,但这种做法并未能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最终仍引发了森林火情。

该案例深刻揭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仅凭肉眼确认"灭了火"并不等于真正"消除了隐患",任何疏忽大意都可能酿成严重后果。

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已被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分析这两起案件的共同特点,都反映出当前春季森林防火面临的突出矛盾。

一方面,春季气候特征决定了森林火灾的高风险性。

植被经过冬季干枯,含水率极低,极易燃烧。

另一方面,春季恰好是农事活动和传统习俗活动的高峰期。

春耕时节的农业用火、传统节日的祭祀用火、旅游出行的野外用火等多种火源交织叠加,使得火源管控的难度显著增加。

在这种形势下,一些群众仍心存侥幸,认为自己能够控制火势,结果埋下了火灾隐患。

从法律层面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如果人为或过失引起火灾,当事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还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清远市相关执法部门表示,将坚持"零容忍"态度,对任何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防范森林火灾的根本之道在于源头防控和全社会的自觉参与。

相关部门建议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做到:不携带火种进入山林,不在防火区进行任何形式的野外用火,包括烧荒、炼山、祭祀用火等;倡导文明祭祀方式,远离火源;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警,切勿盲目自行扑火,以免造成人员伤亡。

森林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态屏障,其安全关乎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绿水青山已成为共识。

森林防火工作需要政府部门的科学管理,更需要每一位公民的主动参与和自觉遵守。

两起看似孤立的违规用火案件,折射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治理难题。

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如何平衡生产生活需求与生态保护,如何将制度约束转化为行动自觉,仍需要政府、社会和每个公民的持续努力。

当防火意识真正成为全民共识,我们方能筑牢生态安全的铜墙铁壁,让绿色家园永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