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随州“骗婚”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虚构婚恋与陪嫁实施诈骗获刑四年六个月

2月14日,湖北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性质恶劣的骗婚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尹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这起案件因作案手法之精心、欺骗程度之深重,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被告人尹某某自2015年8月起与崔某某保持合法婚姻关系。2022年5月——尹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社交平台与被害人申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尹某某精心编织了一个虚假身份:她隐瞒已婚事实,谎称未婚且家境殷实,甚至虚构怀孕情况以加快婚期。 2024年5月9日,双方在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举办婚礼。婚礼现场,尹某某安排的所谓"父亲"实为雇佣的短剧演员,"兄长"则是一名情感主播。男方家庭按照当地习俗支付彩礼14.8万元,女方则展示了所谓的陪嫁财产:标注46万元的存款单、100克金条以及一辆奔驰轿车。然而婚后不久,申某某发现存款单系伪造,金条为镀金制品,奔驰车来自租赁公司。更令其震惊的是,新婚妻子不仅已婚在身,年龄也比自己大9岁,所谓怀孕纯属子虚乌有。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查明,尹某某先后骗取见面礼金1万余元、价值近2万元钻戒一枚、婚礼礼金及彩礼共计14.8万元。案发前虽经索要归还7.87万元,但违法所得仍达8.914万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针对辩护方提出的"双方系自由恋爱不构成诈骗""钻戒属主动赠予""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逐一进行了驳斥。法院指出,尹某某诈骗的主观故意明确,客观行为清晰,钻戒系在虚构事实基础上骗取的财物,应计入诈骗金额。一审判决在法定刑幅度内属于从轻处罚,量刑适当。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专家分析认为,该案中被告人虽形式上与被害人举办婚礼,但其真实目的并非建立婚姻关系,而是以结婚为幌子实施财产诈骗。法院将重婚行为认定为诈骗手段的一部分,按诈骗罪一罪处理,反映了对此类犯罪本质的准确把握。这个判决对于规范婚恋市场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近年来,利用婚恋关系实施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作案手法不断翻新。此类案件不仅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更对其心理和家庭造成严重伤害,破坏社会诚信基础。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表明了维护婚姻家庭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立场。

这起案件的终审裁定不仅维护了司法公正,更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任何借婚姻之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在乡村振兴战略加快的背景下,如何构建健康有序的农村婚恋市场秩序——既需要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也离不开文明新风的滋养。此案判决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司法参照,其警示意义远超个案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