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法院判决假冒“茅台接待酒”案 商家被判退一赔十担责

问题:以“接待专用”名义包装的“名酒”流入市场,容易借“权威背书”和“稀缺叙事”误导消费者。消费者董某一家个体工商户处购买3瓶标注“五星茅台”的白酒,外包装印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机关服务局专用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等字样,标注生产日期为2005年8月10日、规格1000ml、酒精度53%vol,总价3600元。购买后,董某从渠道获悉正规企业并不存在所谓“特供酒”“专用酒”对外销售,随即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原因:调查显示,涉事经营主体在资质和进货管理上存在多项问题:经营范围不含预包装食品销售有关资质,也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购进涉案白酒时未履行查验义务,未建立进销货记录,销售环节未明码标价;截至调查结束仍无法提供进销货凭证,所给信息难以核实,导致供货来源无法追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辨认材料,明确涉案产品并非其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实践中,假冒产品往往伴随“无资质经营、无票据流转、无台账可查”,也由此增加监管和维权难度。 影响:假冒名酒不仅侵犯商标权、破坏公平交易秩序,也可能对食品安全和公众信任造成叠加损害。一上,消费者基于品牌信誉作出购买决策,假冒产品足以构成实质性误导;另一方面,来源不明、缺少必要检验的酒类产品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隐患。近年来,“特供”“专供”“内供”等概念频繁被不法分子用于包装营销,以“权力背书”“稀缺渠道”诱导交易,既扰乱市场秩序,也损害党政机关形象,整治此类乱象具有紧迫性。 对策:本案司法裁判深入厘清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边界。庭审中,涉事经营者辩称其已告知董某所购为“接待酒”而非常规产品,且价格低于市场价,不构成出售假酒;并认为十倍赔偿应以“有毒有害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为前提,本案仅属商标侵权,不应适用。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白酒包装明确标注由知名酒企生产,鉴定却证实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上述抗辩不成立。法院依法认定涉案白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支持消费者退还价款并获得十倍惩罚性赔偿。该判决反映了对“标签标识足以误导消费者”的从严态度,也提示经营者必须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法定义务,否则将面临更高违法成本。 前景:从治理趋势看,打击假冒食品需要监管执法、行业自律与司法救济共同发力。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烟酒等重点品类、城乡接合部及非正规渠道经营主体的日常检查,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压实平台与渠道责任;行业企业可通过防伪升级、信息查询便捷化和维权联动,提高识假和处置效率;消费者应尽量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保留票据凭证,发现异常及时投诉举报。随着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更清晰、裁判尺度更趋一致,制假售假链条的利润空间将进一步收缩,市场环境有望持续改善。

酒瓶上的“专用”二字,不应成为假冒伪劣的遮羞布。以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抬高违法成本,以更透明的流通链条压缩造假空间,才能让食品市场回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基本秩序,让消费者买得更安心、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