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这事儿也太离谱了!“天眼问法”报道了个怪案子,织金县的伍某某本来好心给朋友介绍女朋友,结果反被朋友给坑了。最近织金县法院已经判了,伍某某被骗走了一万多块钱,实施诈骗的人居然是他的朋友李某。这下好,伍某某好不容易凑的钱没了。 李某倒是挺会来事儿,主动提出要给伍某某介绍个女朋友。他编造了一个叫李某佳的女性身份,在微信、抖音上加伍某某的好友。接下来这三个月里,两人以谈恋爱为名聊得火热。但实际上哪有什么李某佳?从头到尾都是朋友李某在自导自演。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这个“李某佳”编造了各种理由,什么受伤住院、需要复查之类的,把伍某某给忽悠得团团转。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从伍某某手里骗走了一万多块钱。等到警方调查清楚后,伍某某才知道原来从头到尾都是朋友李某在搞鬼。 织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他虽然主动退赔了所有损失并且得到了伍某某的谅解,但还是被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还解释说:这个案子看起来是个介绍对象的闹剧,但实际上涉及到几个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有三个关键要素: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这个案子里这三个要素全都满足。 很多人可能觉得只有陌生人骗钱才叫诈骗,其实熟人间也会构成犯罪。这次判决中强调了“熟人之间同样构成犯罪”,这样的观点很重要。因为熟人之间往往更不容易警惕对方的陷阱。 此外,贵州省诈骗罪定罪标准中规定:数额较大是5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是5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50万元以上。李某这次骗走的金额超过了一万元,已经属于“数额较大”,符合定罪标准。 有人会问:“钱都还了,人也谅解了,怎么还要坐牢?”这里面要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两个概念。退赔是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能免罪。本案中李某被判十个月已经体现了从轻考量。 最后法官给大家提了个醒:第一点没见面别谈钱;第二点转账前问自己三个问题;第三点不对劲马上止损。只要记住这三点就能避免很多骗局。 如果大家能多留个心眼儿,早一点警觉起来的话,像伍某某这样的损失本来是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