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井离他的卧室不到6米,侵犯隐私和休息权,影响采光通风和采光通风

深圳市盐田区某老旧小区里有栋6层楼,住着18户人家,这地方后来被纳入了加装电梯的试点范围。大家伙儿经过一番法定程序征询意见,有15户业主同意加装,正好达到了规定比例。规划部门按规矩办了公示手续,后来收到了低层206房业主燕某的书面反对意见,他们还专门组织了听证会。把这些流程走完后,主管部门就给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电梯是在外墙立的,还用连廊连上了大楼,最后验收合格就用起来了。有意思的是,大家商量着,住在二楼的燕某不用分摊安装费和后续电费,这些费用由三楼以上的业主按比例分担。 结果电梯刚一建好,燕某就觉得自己吃亏了,把同意加装电梯的吕某等人告到了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张口就要30万元的补偿款。他的理由一大堆:电梯井离他的卧室不到6米,侵犯隐私和休息权,影响采光通风;电梯运行还可能有噪音和安全隐患;公用面积被占用了,房子也不美观了;甚至说自己的房子会贬值,高层业主反而占便宜。 法官审理时就盯着最核心的问题看:这加电梯的行为到底有没有对相邻邻居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伤害?判断的依据主要是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里讲的:有没有违反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有没有挡住邻居房子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针对燕某说的那个距离不够12米的事儿,法院听了规划部门的专业解释。这法条里的“相邻住宅”,其实是说别的楼里的房子。这次加装的电梯虽然是在外边建的,但在功能和产权上都是这栋楼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算“相邻住宅”。查了一下周围的情况,发现它跟小区里其他楼的间距也都符合规定。所以燕某在这点上理解错了。 至于说采光和隐私受影响的问题,法官现场去看了才下了定论。白天自然光的情况下,无论是从连廊看还是从外面看,都看不清燕某家里厨房和次卧的情况;他卧室的采光也没受影响,厨房受的那点影响因为符合国家标准,也不算超过必要限度。到了晚上开灯可能有点被窥视的风险,这程度也不重,算不上法律上的实质侵害。 燕某还申请要去鉴定通风、采光、噪音、房子贬值这些事儿。法院觉得这电梯从设计到施工都已经得到了行政机关的批准许可,又符合国家的技术规范和工程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再去做鉴定没啥必要,就没批准。 法院特别指出,燕某引述的那个《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里有个对低层业主“适当补偿”的条款,其实这是鼓励大家友好协商的,不是说一定要给补偿。这就不能直接拿来当判案的法律依据。 综合看下来,法院觉得这个项目办得合法合规,对燕某的影响也就是让他的厨房采光稍微受了点限制。这是为了让大家走路更方便而需要他容忍的范围。而且燕某自己不用掏一分钱成本,平时搬重物也能享受到电梯的便利。所以他说的权益受损和要钱的要求没啥事实和法律根据。最后一审判决就驳回了燕某的全部请求。 这案子不光解决了纠纷,还通过法律实践告诉大家怎么做相邻关系这门学问。它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对于那些依法依规搞的惠民项目,邻居得有个合理的容忍度;个人权利得有边界;解决社区的事得讲程序、守规矩、还得互相商量着来。这个判决对规范老旧小区加电梯的工作、引导大家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社区和谐都有很好的示范作用。以后城市更新还要加快脚步,怎么用法治办法把大家的利益平衡好、把共识凝聚起来,还得接着琢磨。这次判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挺好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