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价上涨引发“黄金借贷”争议:锦州中院明确以实际交付认定借款性质

一笔看似简单的借贷关系,因金价波动引发法律纠纷。锦州中院近日公布的一份裁判文书,记录了这场围绕借贷性质的司法博弈。 事情始于2022年。王某民与王某因朋友和雇佣关系产生多笔债务往来。2022年4月至5月间,王某民出售了一批400克纯度99.99%的建设银行金条,随后将出售所得的14万元分次转账给王某。双方对这笔交易的理解却产生了分歧。 在2024年12月签订的借据中,双方确认的是现金借款374000元,其中包含这笔14万元。但到了2025年2月,王某民又出具了一份欠据,声称出借的是400克金条。此转变背后,是金价的大幅上涨。按照起诉时的市场行情,400克金条的价值已升至30万元左右,相比原来的14万元,增值超过一倍。 王某民由此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按照金条现值30万元偿还债务。他辩称,两人曾一同前往锦州百货大楼出售金条,无论谁执行出售行为,都不影响出借金条这一事实的成立。他还强调,金条作为贵金属,价格波动属于负担较重的债务,应当优先履行。 王某则坚持原来的说法。他表示,当时出售金条所得共18万多元,但借给他的确实是现金,分三次转账,合计14万元。这笔钱是按照现金借款使用的,并非以金条形式出借。 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主张。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数额为374000元,扣除已还款319000元,王某还需偿还55000元及逾期利息。王某民对此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焦点锁定在一个核心问题上:出借的究竟是400克金条,还是14万元现金? 法院经过仔细审查发现,借据中明确记载的是现金借款,并未体现出借金条。更为关键的是,王某民与王某是一同前往出售金条,而非王某民将400克金条直接交付给王某。王某民在取得金条出售款后,才分几次将14万元转账给王某。这若干事实表明,王某民是将陆续出借的14万元按照金条时价折算为400克,而并非真实出借了400克金条。 法院援引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原则,认为民间借贷的认定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本案中,实际交付的是货币而非黄金,因此应当依法认定该笔债务为14万元现金借款。2025年10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某民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这一判决表明了民事法律中的重要原则。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的性质和数额应当以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内容为准,而不能因为后来的市场变化而改变原有的法律关系。金条与现金虽然都具有价值属性,但作为借贷标的物,两者在法律上有本质区别。如果允许出借人以事后的市场价格波动为由改变原有的借贷性质,将会破坏民间借贷市场的稳定性,增加交易风险。 该案也提示民间借贷参与者,在进行借贷交易时,应当明确借贷标的物的具体内容,通过书面协议清晰记载,避免日后产生歧义。特别是涉及贵金属等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时,更要谨慎对待,确保借据内容与实际交付相符。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其规范性直接影响社会诚信体系。此案判决不仅厘清了法律边界,也为公众敲响警钟:借贷行为需严格遵守"实际交付"原则,避免因模糊约定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