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这天,北京这边传来了个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起出了份解释,内容是关于怎么处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些案件的。总共十二条,8月26日那天就开始实行。 罗国良,最高法刑四庭的庭长,他给咱们讲讲具体情况。他说这个罪其实很常见,是洗钱类案件里占比最大的一种,跟电信网络诈骗还有网络赌博联系得特别紧。现在办这种案子面临好多新情况新问题,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高级,还搞团伙化、链条化甚至产业化。以前上游的犯罪大多是盗窃,但现在变了样,诈骗尤其是电信诈骗成了大头。 解释里也说了,要想定这个罪得先确认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以前有时候判断不准或者容易拔高认定,现在改了规则,强调一定要严格依法判断明知的情况,推定的时候也得小心别乱用。 罗庭长还特地提到银行卡这块。司法机关在查帮忙用银行卡的行为时,得拿证据说话才行,不能光凭猜测就给人定罪扩大打击面。 这解释还把定罪的标准给细化了。它把社会危害性分成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手段恶劣程度、涉案金额还有造成的后果这些方面综合看。要是数额小但跟上游关系铁、情节恶劣实际危害大的人照样得处罚;反之要是数额大但关系没那么紧、情节轻微危害小的人就可以不诉或者免刑。 加重处罚的标准也优化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条件也更清晰了。根据上游犯罪的不同类型分成两类:像非法采矿这种刑罚比较重的,定五十万标准;其他普通犯罪就设五百万标准。只要同时达到数额和情节条件的就可以往重了判。 另外,解释里也加了一条从轻处罚的情形:就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去查上游犯罪的人起了大作用的这种情况。专门为了鼓励大家去配合追赃挽损努力挽回损失而设立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