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虚拟货币炒作与“代币化”包装叠加,风险外溢隐蔽性增强;近年来,部分机构和个人借助虚拟货币交易、所谓“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将现实资产权益以代币形式发行流转)以及各类“币”“链”金融产品,开展撮合交易、发行融资、价格服务与营销引流等活动,一些行为披着技术外衣,实质指向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等,扰乱金融秩序,侵害公众财产安全。同时,跨境平台面向境内用户提供服务、借助社交媒体和应用程序导流等现象仍有发生,增加了监管处置难度。 原因——法律属性不明、价格剧烈波动与链上匿名性放大投机与犯罪空间。通知再次明确,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依赖加密和分布式账本等技术、以数字形态存在等特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该界定,指向虚拟货币难以承担价值尺度、流通手段等货币职能,且易被操纵价格、诱导杠杆投机。部分所谓稳定币在流通中变相履行法定货币部分功能,若缺乏审慎监管与透明储备安排,可能形成对货币主权与支付体系的冲击,叠加跨境流动性与匿名交易特性,还可能被用于洗钱、诈骗、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个别“代币化”项目以“资产上链”“收益确权”为噱头,将股权、债权、收益权乃至不具备可验证权属的资产包装为可交易代币,容易演变为变相公开融资和风险传导工具。 影响——从源头切断服务链条,形成“金融管理+网络治理+执法打击”合力。通知对虚拟货币对应的业务活动作出系统性禁止安排,涵盖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以中央对手方撮合买卖、信息中介与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重点环节,明确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并强调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相关服务。对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通知提出未经依法依规同意不得在境外发行,传递出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与货币主权的清晰信号。与此同时,通知将投资者教育与风险自担原则深入明晰: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若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将依法查处。这一表述有助于压缩“高收益承诺”误导空间,促使市场主体回归理性预期。 对策——压实平台责任与金融机构底线,强化跨部门协同处置。通知从“断账户、断支付、断宣传、断入口、断技术支撑”等维度提出要求:一是互联网信息内容与接入管理同步收紧。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线索须及时报告并配合调查;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关闭处置涉事网站、应用程序(含小程序)及公众账号等。二是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严格落实“不得为虚拟货币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刚性约束,不得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作为抵质押品,也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其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同时,对未经同意的资产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不得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三是中介机构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资产代币化业务提供中介和技术服务,避免“技术外包”成为规避监管的通道。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通知开展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配套服务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对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协助的境内主体,同样依法追责。 前景——保持高压态势与常态化治理并重,推动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回归合规轨道。通知还明确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管控,各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整治负总责,全面排查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并要求“矿机”生产企业不得在境内提供销售等服务。这意味着在能耗约束、产业政策与金融风险防控多重目标下,“挖矿”作为风险源和资源消耗端将持续被压缩。下一步,随着跨部门信息共享、网络生态治理与执法打击协同深化,虚拟货币及以代币化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诈骗等活动生存空间将进一步收窄。与此同时,合规、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科技应用将更强调持牌经营、穿透式监管与风险隔离,相关探索也将更注重在法律框架和监管许可下稳妥推进。
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重构的背景下,此次新政不仅是对短期市场乱象的纠偏,更是对数字经济时代金融安全观的生动诠释;当技术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天平需要精确校准时,中国监管机构再次证明: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始终是金融改革发展的首要命题。这既是对市场参与者的必要警示,也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了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