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被法院判给了实际控制人

2019年12月,黄某在朋友介绍下,给苏州的一家贸易公司当了挂名法定代表人,当时双方说好一年给2万元费用,黄某不用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等到2022年3月,因为公司卷入了买卖合同纠纷,作为登记在案的法定代表人,黄某被法院给限高了。这就逼得黄某和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事宜上打起了官司。等到2024年8月,法院把法定代表人的位置判给了实际控制人周某,黄某马上又提起诉讼,想让公司把之前约定的2万元一年的挂名费给结一下,总共要7万多。 一审是张家港市法院判的,二审是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的。这两级法院都驳回了黄某的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还有相关的解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在咱们现在的法律和实践里,法定代表人可是公司的顶梁柱,不仅对外代表公司,对内还得拍板拿主意。要是公司还不起债被强制执行了,法定代表人肯定会被限高、限制出境。黄某这种挂名行为搞乱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影响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让社会信用体系受到了损害。 所以,黄某和这家贸易公司之间的挂名约定因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而无效。既然合同无效了,黄某再拿着之前的约定去要“挂名费”,法院当然就不支持了。 法官告诉大家:公序良俗是大家做事的基本规矩。谁要是贪图这点小钱,轻信“挂名就能免责”的话去当挂名法定代表人,那是拿不到法律保护的,搞不好最后就是人财两空。 这次判决给那些想通过挂名来赚钱的人敲了个警钟。它告诉大家:法定代表人这个身份可不是能随便买卖或者借出去的“商品”,这是沉甸甸的法律责任。只有诚信守法经营,个人和企业才能走得稳当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