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涉税违法犯罪治理中,刑事追责与行政处罚能否顺畅衔接,直接影响执法效果和治理成效。土默特右旗检察机关在审查一起虚开发票案时发现——案件虽符合刑事立案要件——但因涉案人员自首、认罪认罚、企业补缴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行政处罚能否及时跟进、能否覆盖关键环节,成为行刑反向衔接的难点。尤其是“介绍他人虚开”的个人李某,既非开票方也非企业员工,税务部门一度对其是否可以作为处罚对象存在疑问,导致行刑衔接出现“卡点”。 原因:争议背后,反映出涉税违法链条日趋“专业化、分工化”。一些企业为解决进项发票不足等问题,通过“介绍—对接—开票—资金回流”等方式规避监管。本案中,运输公司因运输费用进项发票不足,其财务人员经介绍与外部公司对接,通过虚构合同、资金回流等方式取得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14万余元。李某在其中传递开票信息和票据,并提供个人账户协助资金回流,充当促成交易的中间环节。实践中,行政执法多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主要监管对象,面对“介绍人”等链条型角色,基层在法律适用上容易产生“主体不适格”的顾虑,从而影响处罚覆盖面。 影响:如果对关键环节“失管失罚”,不仅会削弱制度威慑,也可能助长“中介化”灰色链条,形成“违法成本低、获利空间大”的错误预期。从治理角度看,虚开发票既扰乱发票管理秩序,也会损害税收征管公平,破坏市场竞争环境。行刑反向衔接一旦出现断档,不仅难以回应社会对依法整治涉税乱象的期待,也容易造成执法标准不一致、地区口径差异扩大,影响法治统一和营商环境稳定。 对策:为打通“堵点”,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将重点放在行政违法责任的精准承接上。一上,通过类案检索、咨询专家等方式,梳理其他地区对“个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行政处罚的实践样本,提供可参照的裁量路径;另一方面,市、旗两级检察机关与税务部门召开专题会商,围绕法律适用释法说理,明确发票管理涉及的规定约束对象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并未将税务处罚对象限定为“纳税人”。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向税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涉案运输公司及李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财务人员张某的违法线索,鉴于其行为具有职务属性且可能涉及会计领域规范,依法移送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推动责任追究各归其位、各尽其责。 前景:该案的办理体现出涉税治理从“个案处理”向“机制完善”的延伸。随着涉税违法手段不断升级,行刑衔接需要更明确、更稳定的规则供给和协同机制。一上,应更细化涉税领域行刑衔接意见,明确行刑反向衔接的启动条件、证据标准、责任边界和文书衔接路径,减少基层执法的理解偏差;另一方面,应加强对“介绍、撮合、资金通道”等关键节点的风险识别与联合监管,形成对虚开链条的全链条打击。对企业而言,完善发票管理和财务内控、依法取得合规票据,才是降低经营风险的根本;对执法司法机关而言,通过统一口径、强化协同,把“应罚尽罚、罚当其责”落到实处,有助于提升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
虚开发票涉及多方参与,从直接开票方到介绍人,再到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各环节都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办理说明,只要执法司法机关坚持依法办案,通过充分沟通协商和必要的论证,就能厘清责任边界,补齐执法衔接中的空白,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有效约束。该做法对规范涉税领域执法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具有一定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