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纪检监察部门就注意到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新型利益输送案。背景是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但一些新型腐败手段也开始出现。李某是一家国有A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行政后勤和采购管理这些关键业务。陈某是私营企业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当时正好参与A公司的年度后勤采购项目投标。陈某和李某打交道,找了个借口,说给李某“代为支付购车款”,其实就是给李某送好处。李某想购买一辆市场价3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可是手头没钱,就和陈某提出来,由B公司先给他垫资,以后他再还给公司。陈某想利用这个机会把投标搞定,就答应了。他不仅把30万元购车款付了,还帮李某办好了车辆登记手续。接下来陈某在谈投标的时候,又向李某提出:“购车款可以算到公司成本里去,估计能抵扣税费大概5万元。您就不用还这30万元了,再给我转25万元就行。剩下的那5万元就当成是公司帮您省下的税款。”李某心里清楚这是变相送礼,但他还是同意了,最后给陈某转了25万元过去。后来,在项目评审中李某给B公司的评分做了手脚,帮他们中标了。 调查发现,B公司后来并没有真的把这笔购车款算在成本里去抵扣税费。所谓的“税费让利”完全是假的。另外李某还收受了别人给的40万元贿赂。这个案件中,针对李某少付5万元而说是因为“税费抵扣”的行为该怎么处理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觉得这是违反廉洁纪律,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捞好处,应该按党纪处分。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所谓的“税费抵扣”只是幌子,不管企业有没有实际抵扣,李某收受这笔财产利益就已经涉嫌受贿犯罪了。我觉得后面那种观点更站得住脚。 税收抵扣是国家给企业的优惠政策,有严格规定不是谁想拿就拿的。能不能抵扣要看这笔钱是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有发票合不合法这些条件跟个人没关系。把本该是企业的税收权益说成是个人省钱的理由,其实就是掩盖权钱交易的伎俩。这种行为危害很大:第一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第二滥用国家税收政策的名义损坏了公信力;第三腐蚀国有企业队伍破坏营商环境。 现在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一直在深入推进各种优惠政策也都落实了下来不法分子可能会抓住机会搞更复杂的利益输送。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税务机构必须加强合作穿透财务假象盯着权力运行的关键点坚决打击打着政策优惠旗号实则行贿赂之实的行为。 反腐败斗争永远都在路上面对花样翻新伪装巧妙的腐败形式我们必须实事求是精准定性既不能放过违纪违法者也不能误伤合法的市场行为。这次案件揭示的“税费抵扣”式利益输送再次提醒我们腐败渗透到处都可能存在监督执纪必须跟上时代节奏唯有持续完善制度约束强化权力监督提升识别隐蔽腐败的能力才能筑牢防线护航经济社会健康发展。